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之适应新需要。改造罪犯理论是中国特色监狱工作理论,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的学说,具体表述了是mzd的一句话,人是可以改造的。人是可以改造的,并不意味着罪犯都是可以改造的,而且是可以改造好的。因为前者是针对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状况得出来的宏观结论,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哲学命题,但具体在监狱工作,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对象身上就不一定合适了。一个人可能在轻松自如的环境中改变某种思想或观念,但在监狱不行;可能在20年内改变一种思想或观念,但服刑的10年不行;有的人可能一辈子也改变不了一种思想或观念……这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按法律规定,刑期届满,必须释放,事实上已经是对改造论的否定。所以客观的事实是,罪犯首先是在服刑,剥夺自由,思想也好行为也好,对其改造都是服刑的副产品,能成正果当然更好,没有结果也不强求。强调改造一词的不宜提倡,不在于改造的口号,而是不在改造的旗帜下,形成强迫和压制,以保障罪犯权益。
在改造思想的指导下,正如马力同志所言,有的用打骂罪犯的方法,也产生了一定效果,这当然不能作为普遍的经验推广,我倒更愿意把高文同志所说的“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上的改造思想的措施”理解为以“战犯管理所”为代表的经典监狱改造模式。战犯改造模式是特殊时期特定改造对象的特殊模式,曾经取得巨大成功,代表着早期监狱工作者的汗水和智慧。但不能躺在上面睡觉,作为一成不变的模式对待,面对改造,我们可以讨论,但不能一提改造就是它,并以此来作为否定新思路、新方式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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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①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罗纳德.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③高文:《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1期,第43页。
④张光博、张文显:《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红旗》1989年第3期。
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⑥同⑤。
⑦庞德:《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⑧林丁帛:《人格的法律考察》,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8页。
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⑩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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