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理由,但在制度规则的学理层面,其实就是这么回事。我们强调的是,罪犯是个法律概念,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而不是其他。但传统观念中,我们在罪犯群体身上加入太多的道德感情因素,法律与道德当然是有紧密联系的,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是法律的起源和引导,但两者终究不是一回事。法律主要是判断合法与违法,人民法院判人有罪,不是因为他是坏人,道德低下,而是因为他违法,比如一个公认的品德高尚的人在开车时不注意,而导致入狱服刑,不会因一个判决马上道德低下。我们生活中有些人,大家都十分憎恨认为道德品质低下,是坏人,但法院却根本不管,也管不了。排除道德因素,以“纯文本”的视角,罪犯不就是法律或法官给了一个标签吗?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或者说法律道德化的表现之一,就是凡是违法的就是坏的,凡是违法的人就是坏人。从原始的感情对犯罪人的态度就是鄙薄他、憎恨他,甚至以打压他、消灭他而后快。事实上,我们十分憎恨的道德上的坏人,可能并不违法,而有的违法的人道德品质可能还不错,罪犯只是个法律概念,在认识罪犯和评价罪犯时,不能让道德代替法律。
有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客观地认识罪犯。现代的犯罪功能理论认为,犯罪也是有正面功能的,犯罪提供了一种社会张力,促使社会的改革和社会保卫的完善。在社会没有发展到人的高度自由王国之前,总是会有犯罪现象的存在,只不过这种现象很偶然的落在某个个人的头上,刑法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但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同时代的社会公民,是他们替代了我们充当了被剥夺自由的角色,我们在感到庆幸的同时,应该伸出援助的手,尽可能让他们早日回到我们正常的生活中来。司法整体论认为,犯罪是犯罪受到社会
各方面影响的结果,或许在你我的邻居犯罪之前,我们多一次谈话、多一次关爱,某些社会机构多尽一份责任,社会少一点冷漠,多一点温暖,很多人就不会犯罪入狱,总之,社会是有责任的。
人类对犯罪的研究历史悠久,关于犯罪的理论也很多,可以说每个人都可以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理论,但总的来说,应该是对犯罪认识越来越褪去感情色彩,对犯罪反击的思想也越来越人道化、轻缓化,在反击模式上,越来越走向法制的轨道,越来越深入地把犯罪者作为平等的社会公民来研究,而不是相反。
(三)惩罚是什么?
惩罚就是处罚。当自由的人违反一定的规则时,施法者强迫他作不愿作的事,这就是惩罚的基本含义。监狱具有惩罚功能,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否则,监狱就不会存在,没有惩罚属性,监狱就被社会福利机构、医疗矫正机构取代。
但惩罚本身不固定的,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惩罚的要义在于受罚者的心理感受,刑事惩罚也一样。在古代,流徙到宁古塔、伊犁,已经是很重的惩罚了。因为那时交通不发达,生活条件贫乏,几千里路也得走上几年,一去意味着背井离乡,永别家乡父老,所有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社会条件都被剥夺,而现在飞机两个小时的路程,去黑龙江、新疆不仅不是惩罚,而是一次奖励的旅行。在国外,有些犯罪被判为若干年内不能开车,而在中国这种判法,目前是不可能。不能把惩罚的某种具体模式理解为惩罚的固定模式。
恰恰目前人们对监狱的惩罚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社会对监狱惩罚的认识,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剥夺自由,而是强迫完成劳动任务,老老实实接受教育改造,“手里捧着窝窝头,菜里没有一点油”等具体场景,如果没有脚镣手铐,即使限制了自由,目前社会心理,基本上不承认那就是惩罚,
所以严格执法自然而然变成严厉执法,不是追求法制的统一,而是追求程度的加大。
按照现代法制观念,所谓自由刑,就是剥夺自由,监狱的惩罚作用就是对其自由的剥夺,惩罚说到底就在于剥夺自由,“自由刑的执行必需构成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而同时又只限于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除人身行动自由权以外权利,都是自由刑所不能剥夺的权利”。⑩从这观点出发,我们可以认为,目前监狱的很多作法是不符合法制原则的。正如高文同志所说,“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大量的惩罚罪犯措施的出台,大开方便之门”。我们甚至还认为,现行监狱法在现代监狱理念上的引导、指引上,是有较大缺陷的。
(四)监狱工作的标准
如何看待一个监狱工作的好坏,目前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改造好。什么是改造好,讨论了几十年,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却把改造好这个概念深深地注入了监狱的理念中。
改造是指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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