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所有权明晰化。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而村民委员会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和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准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从而导致了土地处于“无主”状态。所以,村民委员会不宜作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而应该将村民小组界定为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二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指承包权的法定化、固定化、长期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法定化要求农户的承包权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界定和保护。固定化要求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在具体的地块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对土地不再进行行政性调整。长期化要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要求,延长承包期。可继承化指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市场化指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三是使用权流动化。土地使用权流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继承、出租、抵押等。这样可以真正发挥土地的资源效益,保证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最终实现。避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农户放弃土地耕种,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经营。四是土地收益分配法制化、规范化。当前农村租、税、费关系不清,以税代租、以费代税、税费不清的情况比较普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明晰租、税、费的关系,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边界,以科学合理的租、税、费标准调节土地利用方向,协调土地利用中各产权主体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
2.推进农村城镇化。要发展农村经济,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打破,70的人为30的人提供商品性农产品的局面不改变,农产品市场容量就很难扩大,农业的规模经营就寸步难行,农业发展的空间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收入就不可能迅速增加,更谈不上向共同×××的目标前进。所以,根据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其改革和发展不能仅仅局限在农村内部进行,而必须站在城乡一体化立场上,将农村内部结构的调整与推进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四)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提高村民道德水准。贯彻《村民组织法》是他律,但要把他贯彻好,高水平实行村民自治,仅靠他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村民的自律精神才能完成,这就是村民的道德建设。道德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基于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受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就农村的实际而言,村民的道德水准是不高的,要把村民的道德建设好,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把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好,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把思想教育的重点放在普通群众身上,在群众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精神文明创造活动,如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教育农民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尽到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
(五)为乡镇干部减负,使他们大胆推进村民自治。目前乡镇干部之所以对村民自治顾虑重重,表现在行动上也有抵触,最重要的原因是害怕各项任务指标完不成。许多乡镇干部反映,如今县里压的任务太多太重,乡镇只有执行,要完成上级任务没有村干部配合不行,只有一级一级往下压,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乡镇领导完不成任务,不仅升迁无望,还可能“乌纱”难保。所以,乡镇干部对“村官”讲话总是充满着命令口气,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也不容商量和讨价还价,完全把村委会视为了自己的隶属机构。另外,目前风行的“一票否决制”、“一把手负总责'',等行政措施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要调动乡镇干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摒弃领导关系,接受指导关系,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改良一些行政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六)提升“村官”薪水。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村官”的奉献精神开展工作是不够的,而如今“村官”的报酬低又是不争的事实。按照×××的规定,村“三职”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年误工补贴按等于或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村级群团组织干部按不低于村“三职”干部年误工补贴三分之一的标准确定。根据我们的调查,这个标准是普遍没有达到的。增加薪水,不仅能提高“村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对“村官”形成竞争风气,避免“村官”搞不正之风也有积极意义。
(七)注意选举村里“富人”作“村官”。村干部由村里“富人”担任,对推进村民自治有许多好处。一是可以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二是“富人”对政治更敏感,对民主要求更迫切。三是“富人”更能赢得村民的信任。四是“富人”更舍得投入,特别是对公共事业的人力、财力投入。
(八)村“两委”团结共事。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