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中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首要原则的提出,为工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提供了更加强大的理论智力支撑和有力的工作原则要求。在工会的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坚持以职工为本,高扬职工本位论、职工主体论的大旗。这是工会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实际、最具体、最忠诚的行为。也就是说,坚持以职工为本,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具体体现和实际化。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始终深刻地认识和自觉地做到,坚持以人为本与坚持以职工为本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紧密的内在联系性,决不能把两者分隔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站在这个首要原则的高度,来认识、看待、处理和开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各项工会工作,其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也就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五、从以解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为重点的论断上看:《决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指出,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锦涛同志在六中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则更加鲜明具体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从“大社会”着眼,又要从“小社会”着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多么鲜明的论断啊!事实上,我们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那么,什么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呢?对此,《决定》和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中都强调指出的,就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xxxx方面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就业、分配、保障等人们常称谓的劳动关系“三大支柱”问题。如果这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获取不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感受不到真真切切的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也就不可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更不可能获得不竭的动力源泉,社会和谐的目标任务是无法实现的。
这些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与工会工作是什么关系?我国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xxxx方面的内容。这xxxx方面的法定内容,与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xxxx方面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所以,工会依法开展的协调劳动关系和履行的维权任务,正是从“大社会”着眼、从“小社会”着手,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忠实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