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一理性极强论断的提出,也进一步揭示了工会存在的客观依据。我们为什么总讲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其根本道理就在这里。职工为什么要组织和参加工会,其道理十分简单,那就是因为广大职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一般说来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希望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工会应劳动关系矛盾而生,工会就必然也必须为劳动关系矛盾的有序、良性运行而动,这就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有必要存在并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客观根据。从这个重要论断出发,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持续维权过程,说到底就是不断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以协调劳动关系为入手点、着力点、结合部,来化解职工切身利益的诸多矛盾,并通过这个持续地协调劳动关系的维权过程,不断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良性发展,来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学习、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工会存在的这个客观根据,充分运用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这个主要手段,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和久远意义。
七、从社会和谐基本条件的论断上看:《决定》极其精辟阐述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为我们研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一个“基本条件”的概念。何谓“基本”?基本即根本,它所概括和揭示的应该是事物的本质特征,强调的应该是必须一以贯之、自始自终、起统帅作用的因素,即一个事物的灵魂。“公平正义”在社会和谐中正是扮演着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观察人生和世界,我们可以发现,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一个家庭,既无不为公平正义而谋划,为公平正义而操劳;又无不因多公平正义而兴奋,少公平正义而烦恼;更无不因得公平正义而崛起,失公平正义而灭亡。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兴衰存亡的原因虽各不相同,但公平正义却是始终贯穿全程的共同缘由。笔者认为,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又是社会和谐的灵魂,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之义。这是因为,无公平则呜、失正义则邪,自古至今概莫能外。为此,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切实把握“公平正义”这个基本条件,抓住“公平正义”这个灵魂,高扬“公平正义”这个旗帜,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协调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舍此,无社会的协调、和谐和稳定可言。
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会强调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的方向迈进。从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和分析来看,既是对工会以往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是因为:在保障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在基层工会建立和实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第一知情第一报告第一帮助人”制度、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12351”维权电话制度等;在工会领导机关建立和实行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与政府的联系(联席)会议制度、立法参与和执法监督制度等,都既是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