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相互的,从确立到调整也都必须是相互的、协商的、共决的,不能由一方甚至少数人说了算。协调与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组织肩负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发挥着职工一方利益代表者的不可替代作用。《决定》强调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规定与要求,正是多年来工会致力推动建设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制度和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决定》关于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更是工会长期以来坚决主张、全力开创、大力推广的重点工作,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作用。也正是由于各级工会组织的成功实践,《劳动法》“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已发展到今天《决定》中“全面实行”的严格要求。为此,我们不仅要充分看到,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完全符合《决定》的要求,是党在给我们工会工作肯定、鼓劲、加油,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这是党对我们工会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企盼并相信工会能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从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目标的论断上看:《决定》“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鲜明提出,意义重大而久远。就业是民生之本,也就是民生之关键而重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会深切地认识到,劳动与工作权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神圣而不应该受到侵犯的权利,是其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前提与基础,是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根本保障,因而也必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问题。离开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与工作权利去谈论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锦涛同志所指出的:“扩大就业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途径,必须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把促进与扩大就业放在相当重要乃至首位的。为此,中央《决定》特别强调:要“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等,这无疑是广大劳动者的福音。学习贯彻《决定》精神,重要的是推动政府切实把促进就业、扩大就业、限制裁员、减少失业,作为依法行政的突出职责,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舆论的等各种手段,保障就业公平,促进与扩大就业;制定与完善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城乡的就业行为,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免受就业歧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各种行为;着力解决目前劳动就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是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与创造就业岗位,从淡出“农民工”称谓做起着力纠正社会歧视,使其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条件与权利,高度关注和认真解决大学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