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对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它的里程碑意义正在于赋于公民向国家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警策作用。如果说宪法奠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分界,那么国家赔偿法则使宪法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不仅仅具有价值宣示的意义,在操作层面也更具现实性,弥补了宪法在权利救济上的不足。
二、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一)、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各级道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委托其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的人员和组织。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依法享有道路运输管理职权的人员,而不包括机关管理人员及勤杂服务人员。
(二)、在行政客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违法扣押车辆及证件或者采用威胁、恐吓、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损害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在行为后果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产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遵严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肖像权。《国家赔偿法》只赔偿人身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若是名誉权、荣誉权等,因无法以金钱计算,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只能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予以解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赔偿确定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如果违法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损害的必须
是合法权益。损害已经实际发生,是指确已存在的现实损害和已经肯定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如:因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必然会对其今后的劳动和生活造成损害。
(四)、在因果关系方面: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必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则不构成行政赔偿,损害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存在着主观过错,即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若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了损害,则不构成政赔偿。
三、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
(一)、人身权方面:
1、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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