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因下列原因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一)、认定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营运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营运事实的客观存在;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国家行政赔偿发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充当赔偿义务机关,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按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予以赔偿,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然道运输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并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注释:
[1]、参见关今华、庄仲希所著的《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第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参见张新宝所著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第1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3]、参见佟柔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参见张新宝所著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第20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5]、参见曾世雄所著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第163页,台北1989年版。
[6]、参见杨立新所著的《人身权法论》第26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7]、林准、马原:《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第7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8]、罗豪才、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第1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9]、《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11卷第4章第126页。
[10]、林准、马原:《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第77-78。
[11]、周汉华、何峻:《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第30页,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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