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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乡镇街道  ○

划定宅

基地;若只有女儿户,不论有几个女儿,都只能划一套宅基地;新出生的男女孩,男孩能享受村民一切待遇,女孩则分不到土地、宅基地。
       (3)超越法律的规定对内部成员设定义务予以处罚。广东徐闻县迈陈镇讨墩村农民邓德因未及时缴纳集资款,被村里视为违反“村规民约”,处予罚款及切断照明电线停止供电。
       目前对于涉及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案件常见诸于报端,但是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尚无涉及此类案件的成功案例。通过对已经报道过的案件的考察,分析其不能妥善处理涉及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在于:①法院对于村规民约的审查属于司法审查,是事后审查,涉及村规民约的案件只是民事案件,但村规民约本身只是社团的组织法,对村规民约的超越法律的现象,没有法律上的处理依据。②当村规民约与法律产生冲突的问题只是在个案中凸现,村规民约尚未触及其他人利益的时候,改变村规民约不会被作为一项单独的诉求提出来。即使提出来了也没有处理的适当法律途径。③我国的宪法只是一部政治性文件,不具有司法上的实用性,它虽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我国也没有宪法法院,不能对违背宪法法律的案件单独进行审判。这也是不能解决涉及村规民约违法问题的原因。
       3、如何看待村规民约与法律文明的关系
       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权益受侵犯的多为妇女和儿童,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除了村民狭隘的个人利益观外,延续数千年的性别歧视仍影响甚深。在农村,深深嵌入乡土社会秩序的村规民约与国家宪法法律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后男方可到女方家落户,女方也可到男方家落户。但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认为男娶女嫁天经地义,强行将妇女及子女户口迁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纠正、转变落后传统观念,倡导、弘扬现代法律精神,从而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三、“农嫁女”涉法问题的解决机制
       “农嫁女”涉法问题主要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它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一)“农嫁女”案件与社会稳定
       对于世代依赖土地为生的农民而言,一旦失去土地,生存即面临威胁,而农村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石。政府应当规范土地执法,杜绝低价征地、高价转让等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时的不公正,导致农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会加剧这部分群众与政府、企业及村干部的矛盾。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对农村稳定、社会稳定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农嫁女”问题的解决机制
       在现有条件下如何解决“农嫁女”案件,社会各界提供了多种思路,存在着多种观点。
       观点一:民事诉讼解决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势在必行。
       其理由是:1.纠纷实质主体地位平等。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上,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讨论决定,即收益分配不是村委会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村民的意思表示。村委会自身对农村集体收益没有自行支配权,只有分配方案启动和经济管理(包括集体收益的保管和支出)职能。“农嫁女”案件中纠纷的实质主体是她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2.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有法可依,且在实践中“农嫁女”的诉求往往是要求确定其村民(股东)资格和村民(股东)分配权,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福利和集体收益分配。3.民事诉讼与村民自治没有矛盾。村民的自治应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自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打着自治的旗号去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出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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