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程序的合法性。对土地流转面积涉及多数农户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流转双方尽可能签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涉及承包土地田块变动的,及时办理承包权证变更手续。
6.土地信托,牵线搭桥。在绍兴、常山等地出现了土地信托的方式。所谓土地信托,是指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原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受土地承包者委托,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信托可以使土地从小范围流转扩大到大范围流转、克服配对量过小的弊端;可以使土地流转从临时性、个案性转变为经常性、整体性流转,适应农民在不同季节对土地流转的要求。
土地信托不仅是对土地流转的一种单项服务,也是对发展效益农业的一项综合性、跟踪性服务。土地信托的成功取决于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并提供完善的服务内容。绍兴县建立了县、镇、村三级服务体系。县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设在县经营管理总站内,负责土地信托服务的日常工作,并相应建立县土地信托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镇设立土地信托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信托服务。村的土地信托服务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整个土地信托服务体系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xxxx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即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接受供求双方的咨询,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发布土地储备和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推介可开发项目。二是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指导鉴证。三是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即主动帮助土地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信贷、司法等方面综合性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从绍兴县的实践看,土地信托服务大大加快了土地流转的步伐。在2001年上半年,共新增加土地流转面积4.xxxx亩,其中通过土地信托服务流转的面积为xxxx多亩,占2/3以上。
四、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进一步思考
(一)如何认识土地流转和土地保障功能的关系
土地是我国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忽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中国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使农民在突发破坏性事件(如疾病、失业等)发生时不至于遭到毁灭性打击,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必须看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会随着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重要性的下降或农民人均收入(尤其是非农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弱。在浙江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由于农村居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非农产业,土地的收入功能降低,同时,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有所提高,因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逐步弱化。
从另一方面看,土地流转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把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并不会损害其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农民获得从集体承包土地的权利后,土地就赋予了农民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农民在选择土地流转时,一个最基本的考虑是能否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收入。因此,土地流转不但不会削弱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反而会因农民收入的提高而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一些人担心有些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后.到城市里务工经商,在经济条件好时可以稳定下来,一旦经济条件不好就只能回流农村,但这些回流的农民却没有了土地,失去了生活保障,容易造成社会木安定因素。从表面上看,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我们始终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坚持家庭承包制,那么这种担心就是不必要的。这是因为:第一,土地流转是使用权转让而不是土地买卖,始终存在一定的流转期限,并不会使农民永久失去土地。第二,土地流转的收益一般都不是一次性支付的,农民不能提前支取未来收益,因此,即使农民回流农村,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第三,土地流转的收益一般也不是永久固定的,往往考虑了未来通货膨胀的因素,并留有在未来一定时间后重新谈判的空间和余地。土地流转收益在农户看来是有保障的。
(二)如何看待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问题
1.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目前指导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法规较缺乏,全国性的可上升到法律地位的文件更少,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对于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处理起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双方(或三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转包、转让价格根据什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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