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仲裁主体不明,木便于土地流转的规范运作。这些问题都呼唤着我国的《土地承包法》尽快出台,为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工作方式有时过于简单化。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基层干部出于种种原因,在工作方式上过于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搞行政强迫命令,存在为流转而流转的现象,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有一个村在部分农户不愿意的情况下,按每亩23xxxx的租金强行收回24xxxx土地,然后以每亩30xxxx价格转包给外地老板,搞海水养殖,引起农民不满,导致联名上访,并由此带来许多不良后果。
3.维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效益农业的冲突时有发生。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发展效益农业,这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然而按人口均分土地容易形成“插花田”、“箱子田”的格局,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有赖于承包
土地的农户的一致同意,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绝大部分农户同意,极少部分农户不同意的情况。维护少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推进效益农业之间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对矛盾,至今还没有很好的办法。在浙江,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还局限于依赖乡村干部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虽然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不少地方服务于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缺少一个从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土地供求双方的信
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缺乏中介服务,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造成“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局面,并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
从流转机制来看,农户间私下自由流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因为私下自由流转比较灵活方便,完全出于农民自愿,思想阻力小,对外部条件要求低,具有普适性。然而,这种形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即由于土地转让关系不稳定、期限短、缺乏制度保障,土地经营者在土地上的投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据调查反映,占 85. xxxx的耕地包进户实际承包期限与期望转包期限不一致,其中 56. xxxx的包进户实际承包期比期望转包期短。有的地方土地转包仅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有的即便签订合同也存在着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缺乏法律保障、隐患较多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操作。
(三)如何发挥村级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1.农地自发流转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通过农户自发流转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往往交易成本比较大,所需时间比较长。这是因为:
(1)由农户自己寻找转包对象,往往面临较大的搜寻成本。一般而言,农民想转包土地,总是在亲戚、朋友、邻居中寻找交易对象。农民一旦越过他平时的生活圈去寻找交易对象,其搜寻成本将明显上升。在交易量较小的情况下,农户缺乏在更大范围寻找交易对象的激励。土地在亲戚、朋友、邻居范围内私下流转虽能解决抛荒问题,但无法实现土地更有效的利用。如果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土地边际产出率高的交易对象,就难以实现土地的专业化规模经营。 (2)由农户私下完成交易,往往会面临较大的谈判成本。有实力、愿投资农业的工商业主的介入,有利于发展高效农业。然而,要想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一般都需要一定的经营规模(许多都要求在10xxxx以上)。要想达到该规模,如果由工商业主们挨家挨户与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谈判,对于工商业主来说,谈判成本太高,他们不愿承担。如果由农户们私下自发组织起来,把土地集中连片,统一与工商业主进行谈判,需要一种“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的逻辑”告诉我们,每一农户都存在“搭便车”动机,不愿承担谈判成本(组织成本)。此外,把土地集中连片进行专业化规模经营,经常需要进行相应的土地整治。大规模的土地整治同样也是一种“集体行动”,要想通过农户自发组织进行,是极其困难的。
(3)由农户自发实现流转,往往面临较大的履约成本。即便至 定数量的农户能够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实现了土地集中连片,并找到了愿意以较高价格承租的交易对象,也会面临较大的履约成本。这是因为一旦其中的某一农户由于种种原因(如丧失非农就业
机会、人口数量变动等),使原先约定的租金低于自己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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