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收益,即在该农户看来,原先转让出去是合算的,现在变得不合算了,那么该农户就有收回土地的动机,并转化为种种努力,如给承租人制造各种麻烦,要求提高租金等。在重新谈判过程中,农户占据着地缘
优势。较大的履约成本制约了农地流转的规模,削弱了承租人的投资积极性。
较大的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还来自于《土地管理法》的制约。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实地调查看,各地都未严格执行该项规定,一些地方只是要求农户把土地转包给外村人时需村集体同意或备案。没有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就把土地流转给外村人或工商业主,虽然可以节省谈判成本,但会加大履约成本,一旦某农户想毁约,就可能拿起《土地管理法》这一法律武器。
2.村级组织在农地流转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几个方面。由于农户自发流转农地存在着上述种种缺陷,借助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以较小的交易成本进行农地流转,实现土地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经营,就变得十分重要。我们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1)土地整理。通过土地整理,能够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能够彻底改变田、地、塘相互“插花”的现象,有利于土地互换,为土地集中连片产业化规模经营创造条件;能够更广泛地吸引工商业主投资效益农业,实
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土地整理,必须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包括从上级政府部门争取土地整治基金,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在整理完成后对土地进行统一分配和调整。
(2)组织协调。村集体通过对那些有条件、也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进行组织协调,从而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建立土地流转机制,有利于改变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状态,解除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城市化进程。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通过“反租”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倒包”给专业户或工商企业进行专业化经营。如果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可由村集体出面统一进行土地评估,折价入股,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再由股份公司统一经营,雇工或承包给专业户进行专业化生产。
(3)招商引资。通过上述工作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做到专业化规模经营、发展高效农业,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招商引资。由村集体出面对外统一招商、公开招标,以吸引广大工商企业和经营大户投资效益农业,最终促进农业向集约化、专业化、
高效化方向发展,既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又能增加出让方的收入,从而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4)监测管理。土地流转后仍应由村集体进行相应的监测管理。这包括:要求流转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注意新的承包者是否按流转合同要求安排土地用途,即有无改变土地用途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制止;做好土地流转后经营状况监测,如发现经营状况出现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相应对策,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对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在土地股份合作过程中,代表农户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农户的利益分配。
(5)公正廉洁。在对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极少数农户即使可以得到较好的转让收益,也不愿参与土地流转。究其原因,仅仅是他们对村干部的工作作风不满,怀疑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取私利。这就要求村集体的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摒弃官僚作风,做到公正廉洁。例如,承包土地转包、转让价格,应根据土质、位置、肥力、基础条件、人均收入、供求关系等情况,分门别类,公开、公平、公正地加以确定;通过反租倒包或土地股份合作,增加了集体收人后,应对这块新增收益做出合理分配和使用,做到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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