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中仍然有他的一定份额 , 所以他仍然保留了社员身份 , 但已经不是他原来所在村的村民了。那么, 这时的他又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二次转换。
倘若 , 他符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条件 , 取得了在城市或者小城镇落户的资格 , 由原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此时的他已既不是村民 ,也不是农民。但由于他在原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中仍有他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仍然是社员。这时的他又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三次转换。
倘若 , 他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政策规定和社员的意愿 , 对集体资产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 , 将集体资产由社员集体共同共有 , 变为社员按份共有明晰了每个社员的产权份额。如果这时的他 , 按照合作社股份合作的章程规定 , 自愿将量化给他的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时的他就已经不再是社员了,实现了其角色的第四次转换。
在这里 , 我们实际上是讲述的是一个村民从农民转变为一个城镇居民的全过程。也是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 , 村民、社员、农民相互分离、演化 ,甚至彻底变异的过程。
一个重要的结论:只要他是一个村的社员,那么不管他的村民身份、农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他都应该享受其所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权利和待遇。
二、实践上的探索
(一)哪些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我区农村人口的现状,凡符合下列标准的人员,均可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承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期间(1984年至1997年),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衍生的农业人口;
2、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的强泥石流易发区及其它政策性搬迁的人员;
3、非政策性搬迁的农业户口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或入户费,并承包了集体土地、果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户虽未缴纳集体积累或入户费,但迁入者本人为迁入村投资修路、引进企业,利用社会资金为迁入村做了贡献的,有事实依据和当时村干部证明的,视同交纳了集体积累或入户费)的人员;
4、全家转为入小城镇户口,未办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人员(被行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除外);
5、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6、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包括男到女家)及其新生子女;
7、离婚或丧偶,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
8、因结婚(包括再婚)带入的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且不是单立户的);
10、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
11、除以上十项以外,按照《社章》的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其它可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因为个体的差异,如何确定其所占份额?
众所周知,对于村民而言,由于社区的开放性,农村居民迁入时间的早晚各异,对所在村集体的贡献也会有高低之分。既然如此,在权益享受上尽管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份额和比例还是应该有所差异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其份额和比例的确定显得尤为艰难。
我们可以借助对以下三类人群的分析,来探讨所占份额及比例的关系如何确定为宜:
对于不同时期迁入的人群来说,取得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途径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原住居民
一般来说,一个村的居民主体是原住居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住居民在村里的比重会逐渐降低。这是因为,原住居民在遇有就业机会时,也会向薪酬更优越、居住环境更好的地区流动。而其所腾出的生存空间正好被较之落后地的区迁移居民所替代。而原住居民比重越大,表明这里的经济发展缓慢,就业机会较少。我们在选择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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