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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乡镇街道  ○

制度改革的时候,往往又多选择在经济发达的村搞试点,这样新老户的矛盾暴露的就比较集中。如果从公平 的角度说,,迁入村的集体资产贡献份额最大的还是原住居民。其理由是:
   (1)资本的原始投入主体
   合作化时期,原住居民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入资投股,除了有形资产的投入,更值得一提的是,原住居民还将土改时分得的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投入到合作经济组织之中。
   (2)资本积累的创造主体
   现在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很大一部分是由原住民通过投资入股、辛勤劳动几十年积累起来的。我们作过分析,集体经济增速最快的年份,是在1991年之后,而这一段时间正是城镇化起步和加速的时期。集体资金存量增加,更多的是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征用或企业占用变现而来。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表现最为充分。因此,原住居民在资产份额中所占比重和份额应该予以客观公正地体现。
   2、政策性搬迁居民。
   因为我区的山区部分村生存条件恶劣,或因山洪冲毁了其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政府为其在平原镇乡的某个或某些村提供土地、宅基地等生产生活资料,而搬迁农民是依据政府的相关文件自愿放弃山区原有的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无偿取得平原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并要求享受同迁入村村民一样的待遇。
   从迁入农民的角度看,他已经放弃了原有的生产资料,响应政府的号召,离开养育多年又有很深感情寄托的故土,而且还要面对相对较高生活成本和交际成本的陌生土地,这种置换多少带有一种无奈和隐痛。并不见得像向迁入的农民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拣便宜(或偷着乐)的事”。尤其是搬迁人口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寄养在家的幼儿(因为在此之前,年轻人口早已通过各种方式流入到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的城镇)。因此因为政策性搬迁而迁入到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群,他们理应无偿享受到与迁入村村民一样的待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从迁入村原住居民来说,他们提出,政策性搬迁新入住的居民,无偿取得的生产资料是从原住居民原有份额中挤出的份额。是一种变相的集体资产的“平调”(或者说是无偿地划拨)。
   从政府角度看,为边远险村险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用意无可
   厚非,也是应尽职责。但是,这种安排的买单方应该是扮演公共角色的政府,不应是接受移民的村集体。政府应该补偿多少为宜呢?这首先应看政府的财力允许的范围,其次,应该考虑级差地租因素和不同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合理的限度应是确保迁入村的村民权益不因新入户的迁入而有所减少。
   那么,新迁入的村民是否也应该享受与原住民同等的待遇呢?我看,这也值得商榷。按说只要迁入的农民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条件,他就应该取得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受与原住民的同等待遇。然而,我们看到,迁入村民与原住民对迁入村集体资产增值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忽视这种差别,给予迁入村民无差别的待遇和分红权益也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解决的办法是:给予迁入村民的成员身份,但是在分红权益上按照迁入村后的时间计算出相应的权益系数,然后提交全村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予以表决。从产权改革的实践看,多数村民还是理解政策性搬迁的村民享受与原住村民大致相当的待遇,但是,必须有所差别。如果工作做得细致,这种差别尽管很小,原住村民还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如果差别很大,就会引起迁入村民的意见,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3、投资置换型迁入户
   这种迁入户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或者是头脑灵活有“路子”的能人。他们在迁入之前,有可能向村集体交纳了数量不菲的的资金,或者在迁入村投资兴办了企业,也有可能是把一种营销渠道或者专有技术引入迁入村,使村集体和村民受益。这种迁入户一般都能为原住村民所接受,而且也容易享受与原住村民相同的待遇。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此类迁入村民,应该认真审核其投资的真实性,特别是不能因此而杂家村集体的债务,其次,要将其给村集体和村民带来的收益与村民围起换得成员身份带来的好处进行比对,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令其补足,并向村集体交足积累。
   4、靠关系和暗箱操作迁入的村民
   这是一类依靠社会背景和权势,通过向乡、村干部施加压力或行贿的方式,以很低的成本或者零成本迁入新的村级经济组织之中。原住村民意见最大的也是针对这类人群。因为,他们是不劳而获、轻而易举的取得了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且长期享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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