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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乡镇街道  ○

p;(1)全村村民无差别享受。
   提出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社会保障应该是广覆盖,市场经济条件下,讲究的是森林法则,即弱肉强食。允许有强者,也允许弱者(失败者),我们敬重强者,但是弱者也不能因此丧失了生存的权利。因此,全村村民都应该享受这道保障线,而且是无差别享受。
   (2)有身份、有差别享受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是全村几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资金,有的甚至就是集体土地变现资金。如果是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但是应按在村的存续年度体现差别;如果仅仅就是户籍在本村,不是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应该享受。
   我的看法是,既然是社会保障资金,其性质本来就不同于经营性资金,带有明显的公益性,排他性不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建设农村保障体系的主体是农村的集体资金,而不是国家资金,因此又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排他性。因此,享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人理应是出资人,即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在符合成员身份的人群中,不论其是年长者还是年幼者,都应无差别享受。
   
   参考文献:
   1、《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变革》 中国农业出版社 黄中庭,陈涛主编  isbn 7-109-0888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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