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法治原则 。又有用语不同、但实质含义并无太大区别的归纳方法 。但是,所谓原则,应为基本的原理和规则,是WTO运作的基本标准和尺度,故以平等、自由、公平、法治概括之,似乎更为简明、妥当。WTO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要求平等、自由、公平、法治,表现在对行政法治的影响方面,可谓是深远而又重大。
首先,是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宗旨上,应以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原则上,不能背离平等、自由、公平、法治的要求;内容上,那些关税以外的保护、要求、做法,如全民企业或“三资企业”等因所有制不同而被扭曲地赋予的特殊待遇、地方或部门通过规章或红头文件所搞的地方及部门架空法律而形成的“法律割据”、逃避司法审查的“行政终局行为”或所谓“抽象行为”等等,必将被清理、取消 ;其次,行政执法上,更需有法必依、体现程序公正,做到正当合理、公开透明、尊重权利、统一公正高效快捷,执法质量、执法效率都有更高的要求;第三,行政监督上,强化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
如此,WTO规则对改革开放、谋求“与国际接轨”的中国行政法治,影响必将深远而广泛。
2、WTO规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的影响
那么,WTO规则究竟如何具体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在讨论了WTO规则的法律性、WTO规则对我国行政法治的总体影响的问题之后,有必要对WTO规则当中涉及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定进行探讨,再对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尤其是有关限制性的规定,则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上的局限与立法调 >>
整方向,就将显得十分清晰明了。
(1)、WTO规则关于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定
WTO规则在诸多文件当中、诸多内容上涉及司法审查问题。现列举并归纳如下:
A、《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47,系GATT1994的组成部分)第十条第3款B项:“每一缔约方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行政程序,目的特别在于迅速审查和纠正与海关事项有关的行政行为” 。
B、《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第13条:“司法审查: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于第1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此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审查的主观机关” 。
C、《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司法审查”:“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于第21条范围内对裁定的审查。此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审查的主观机关,且应向参与行政程序及直接和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解审查情况的机会” 。
D、《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B款则规定:“A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
E、《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31条第I项:“与此种使用有关的任何决定的法律效力应经过司法审查或该成员中上一级主管机关的独立审查”、第J项:“任何就与此种使用提供的报酬有关的决定应经过司法审查或该成员中上一级主管机关的独立审查” ; 第32条:“对任何有关撤消或宣布专利无效的决定应可进行司法审查” ;第41条第4款:“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最终行政裁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裁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第62条第5款:“第4款下所指的任何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
F、《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可向海关内部一部门或向一独立机构行使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最初权利,但是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
G、《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条第J项、3条H项及附件2第3条F项均规定:“它们所采取的有关(优惠)原产地确定的任何行政行为均可由独立于发布确定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迅速审查,该审查可修改或撤消该确定” 。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