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法律监督不到位,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国因法而昌,法不行、祸必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一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把执法检查与听取、审议专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组织代表评议执法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久拖不决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找准切入点,集中精力,花大力气抓紧、抓细、抓出满意的效果。司法不公危害极大,“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河流,而不公正审判则好比污染了的水源”。要在司法机关进一步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司法不公案件,要依法督促有关方面一抓到底,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在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要认真总结完善,并在实践中不断控索新的监督途径和办法,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完善监督机制,是保证监督职权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只是二者的法定职能不同。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一致。“一府两院”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切实依法行使好监督权,又充分尊重“一府两院”的职权,不干涉、不代替“一府两院”的具体行政工作和司法活动,从支持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推动“一府两院”更好地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一府两院”要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第三,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党的执政地位将更多地通过法治的方式和国家的形式来体现,党的主张将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决议、决定既有广泛的号召力,又有普遍的约束力。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在研究后,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把党委的意图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一府两院”工作中,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认真贯彻执行其决议、决定。要高度重视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应该说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发扬民主是把握比较好的,如何更有效地突出科学性,还需要进一步下功夫。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等。另一方面,要十分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进行审议,确保各项决议决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人事任免权,是国家机关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的重要关口。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按照这个要求,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至少包括两上方面的内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意图,选好人,用好人。在人大选举任免工作中,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国家机关。党委推荐人选是经过民主推荐,严格考察后,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县、乡(镇)人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实现党委意图。特别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代表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决策和决定,带头宣传党的主张和意图,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证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二是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使之掌好权,用好权,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述职评议是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在每届任期内,可以采取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对其任命的所有政府组成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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