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精神,这本没有错,并且今后应当继续发扬光大。问题在于,我们在宣传、号召监狱警察发扬奉献精神、牺牲精神、创业精神的同时,是否关心他们的精神存在,是否关心他们的生活、是否关心他们的家庭。在倡导对罪犯管教都要“人性化”的今天,对我们的警察队伍建设是否体现了“人性化”?这值得我们深思、警醒。这同时启发我们,在警察队伍建设中,除了发扬传统的精神外,还应与时俱进,张扬和实践现代精神:权利、法治、公正、平等、效率、文明、科学等等。这些现代精神,不仅是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改造罪犯的精神武器。在当今社会发生快速变革的背景下,要改造好一个浓缩了社会消极因素的罪犯,缺少现代精神是断然不可能的。
在传统与现代的选择中,我们必须正确定位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我的意思是,我们改造罪犯应当允许罪犯的多样性,我们在改造罪犯中,往往提一些甚至连自己都做不到的要求,这是不客观的,也是无意义的。当然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这种要求一旦做不到,会使我们丧失信心。台湾作家龙应台的一篇短文记述了生长在沙漠的一种植物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感受的故事,龙应台称这种植物为“沙漠里的玫瑰”。文章说,其实所谓沙漠里的玫瑰,实际是生长在沙漠里的一种野草,即一种地衣。是友人从以色列带回的。龙应台把“玫瑰”放置在清水里,“玫瑰”慢慢变大、变绿。到第8天,“玫瑰”就“开放”了:“完整的、丰满的、复活了的、浓绿色的沙漠玫瑰”。这种生命的张力给人以无穷的力量和无限的启迪。而这种力量和启迪来源于野草的慢慢变大、变绿的过程:“层层舒展开来”的绿意。而这个过程中,作者对野草的期望值,只是一株野草罢了。因为只是一株野草,所以当它慢慢变大、变绿的过程“就是宇宙洪荒初始的惊骇演出”,给人以惊喜那就是很自然的了。难怪作者将这株野草深情地称之为“沙漠里的玫瑰”呢。对罪犯的改造也是如此:监狱警察的成就感往往是罪犯由最初的“野草”,经过我们的辛勤工作,而慢慢变成“玫瑰”。这个过程,给人以满足、欣喜。由“野草”而“玫瑰”,就是我们理论化的“化腐朽为神奇”。监狱改造罪犯,就是将罪犯由干的“野草”变为“复活”的“野草”,因为“复活”,“野草”也就成为“玫瑰”了。改造罪犯的期望值不能太高,必须贴近罪犯实际,必须允许罪犯知识、人格、心理、未来预期、改造目标等的多样性,不能也不可能将罪犯“千人”改造成“一面”。理想化,脱离实际带来的必定是形式主义和假大空。这是非常有害的,应当坚决摒弃。
传统的意义在于传统的变革中延续,在变革中转换,在变革中再生。现在的传统是过去的继续,将来的传统是现在的继续,其继续的运转模式是“否定之否定”。
关于监狱的属性与罪犯的权利
显仁:监狱的性质属性,是监狱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提高认识,可以增强做好监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虽然从面上说阶级已经消灭、作为阶级的斗争已经不存在,但毫无疑问,监狱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监狱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的性质丝毫没有发生变化。这么多年来,监狱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对他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是阶级斗争的集中反映。认识不到这一点是危险的,是有害的,最终是要吃亏的。
从这一点出发,监狱对罪犯就是要惩罚、惩罚、再惩罚,对罪犯当然也讲人道主义,但主要是严格限制其自由。过去讲“不打不骂没有专政味道”固然有些“左”,但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弱化,对受害人怎么交代?监狱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现在不少监狱在探索运用“人性化”的手段改造罪犯,象“夫妻同居”这样的做法都出现了,这是不可想象的,法律的威严在监狱荡然无存。这简直有点荒唐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强调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但义务是基础,是前提性的。我们国家对公民普法的目的还强调公民的守法义务呢。一些人现在的研究有些偏离轨道,大谈什么罪犯是“权利主体”,这就有点不顾国情了。难道监狱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罪犯的权利,太过分了。
阿明:应当说,你的说法有很大的代表性。长期以来,我们的确把监狱当作阶级专政的工具。这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建国之初,反动派敌视新中国政权的存在,拼命破坏捣乱。这时,监狱确实表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并且在巩固人民新生政权中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现在再强调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显然已缺少对象。阶级既不存在,何来阶级斗争。这又如何解释监狱的存在呢?监狱在阶级斗争激烈的年代首先表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同时还表现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因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属性比较强烈、比较敏感,所以人们对监狱的管理社会工具的属性往往容易忽略,也不敢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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