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
谈到劳动改造,不能不涉及罪犯改造手段的问题。我们在长期的监狱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劳动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三大改造手段。这些改造手段的作用《监狱法》已给予肯定。那么,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基本手段,是否承认其他的手段?这是个基本理论问题,理应搞清楚。好在实践的探索正在深入,不仅对三大基本改造手段进行了拓展、延伸,而且创造了新的手段,有的手段正在有望上升为基本改造手段。如心理矫治手段,正在监管改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明显区别与上述三大基本手段:心理矫治手段是心理矫治专门工作人员与罪犯平等交友为原则,以化解罪犯心理障碍、减轻心理压力,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为职责的一种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评价,今后都不宜作为依附教育改造手段的一种具体手段,条件一旦成熟,心理矫治手段应作为第四大基本手段。再如亲情规劝手段,从感性上来理解,也有别于以“三课”教育为主干的教育改造手段。亲情规劝手段与教育改造手段在工作主体、方式、方法等机制以及思想、心理转变、转化的机制上都有质的不同。并且,亲情规劝手段的构成已经比较丰满:亲情共餐、亲情电话、特优会见、离监探亲、帮教协议等。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以及有望上升为基本改造手段的心理矫治手段和亲情规劝手段,其本身亦有不科学、不规范、不完备的致命缺陷,如劳动改造手段的变异、监管改造手段的滞后、教育改造手段的形式化倾向等,都需要大力加以改进、整合、创新、完善。否则,徒有良好的愿望而已。这里,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公正执法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公正执法是对监狱监管的根本性要求,它本身不是改造手段,但在罪犯的全部改造中具有改造手段的特殊作用: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一次公正执法胜过千百次的说教,因为,公正执法是全部监狱工作的基础和生命线。
关于理论的使命与学者的责任
阿明:监狱学作为学科,尽管只是作为法学的臣民,但无疑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监狱学作为一门年轻的科学,其交叉性、边缘性、新生性的特点,说明更需要大力加以培植,使之成为更有权威性,更具活力的新兴重点学科。同时,监狱工作目前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也要求监狱学理论能为现实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新时期的监狱工作更需要理性思维。
显仁:监狱学理论研究固然比较重要,但我认为,理论研究应当是科研院所的事,监狱干警的任务是搞好现实工作(在现时的压力下,更多的是确保不发生重大问题)。再说,有关监狱工作的重大决策由中央说了算,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模式一般由上而下的开展,监狱的体制不是我们说了算的,上边怎么说我们怎么干。警察的职责是将罪犯改造好,警察搞理论研究,文章一篇接一篇有什么作用?从全国范围看,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所谓研究部门,顶多安排一些闲差,养养老。写文章的人只是纸上谈兵,让他干实际工作,难说能干好。古人早就说了,秀才造反,十年不成。
阿明:当然,现在的理论研究本身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较大的问题是,理论的媚俗。理论缺乏独立的品格,一味图解领导意图,领导这样讲,理论研究者就这样谈有多少依据;领导那样讲,理论研究者就那样说有多少理由。领导说的都是对的。
同样严重的问题是:理论的苍白。照搬教条,照套理论,缺乏说服力,一个文本,一个调研报告去掉帽子,削掉尾巴,能保留的东西所剩无几。一个劳动改造罪犯理论居然能一统天下,凡是说到劳动改造应当改进了,统统封杀为“否定劳动改造”,孰不知,真理多走一步就是谬误。这种理论研究事实是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自己不正确的认识强力附着在马克思主义之上。
问题还在于:理论的稚嫩与漂浮。学术研究不规范,浮光掠影、浅尝辄止。以为监狱工作跟着口号走、跟着感觉走,理论研究起起哄,凑凑热闹,于是万事大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监狱理论的健康发展,成为一些人由此贬损监狱理论研究的口实,使理论研究蒙辱。
不过,客观地说,新中国的监狱学理论成就是极其薄弱的,不仅是理论资源的极度缺乏。远的自不必说,清末才由沈家本联手日本的小河滋次郎移植了西方的监狱学理论,并在上层引起稍稍的重视。即使如此,也因清政府的日薄西山而夭折。到了民国时期,虽也出现了如孙雄、林纪东、王元增等从实际工作走来的监狱学权威,但因国民政府的衰败而搁置。新中国成立后,对苏联老大哥的监狱理论与监狱工作模式钟爱有加,对除此之外的东西一律反对、深恶痛绝,以至现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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