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成罪犯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历史说白了实际就是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历史。这一点无须更多的证明。在《监狱法》颁布之前,监狱称之为劳改队、监狱局称之为劳改局;监狱的最高法规称之为《监狱、劳改队管教细则》;罪犯改造称之为劳改。追溯一下历史,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会更加清楚。新中国监狱工作起步于解放区根据地的监狱。根据地革命政权下的监狱一穷二白,没有能力将罪犯闲养起来。唯一的办法是组织罪犯劳动,自食其力。解放区的“大生产”运动,也包括了罪犯的劳动。新中国成立时,全国的经济状况到了崩溃的边缘,组织罪犯劳动同样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这就是当时的国情。正如大家都知道的,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做出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决议,mzd在审定这个决议时,亲自撰写了一段文字,这段文字就是后来的“三个为了”的劳改工作方针。正是在正确的劳改工作方针的指引下,我们改造了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以及大批历史反革命罪犯和各类刑事罪犯。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劳动改造罪犯有充分的理论支持,这就是马列主义的劳动改造人类的伟大理论。这一点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
新世纪,中国监狱事业要发展、要前进、要创新、要突破,正确的选择是继承和发扬劳动改造的好传统、好经验、好作风,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根本特色,丢掉这一特色去寻求什么创新突破,是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否定,这是危险的,是误导。
阿明:新中国50年的监狱工作历史的确是劳动改造罪犯的历史。这是客观存在,没有人反对和否定,也是反对和否定不了的。这应当成为我们监狱工作的宝贵财富。不仅在今后的实践中充分应用,并且在理论上充分研究,形成系统、准确的劳动改造价值理论。
客观地说,劳动的价值对人类来说是巨大的。如对人类的进化意义,这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意义。具体的、具象的社会学意义是对罪犯的改造价值。这一点不仅mzd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认识到了,在这之前的18世纪中叶,英国的法学家就主张:通过劳动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更强调劳动的矫正作用。1846年,第一次国际监狱会议,就注意关注罪犯的劳动问题。1955年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还通过了监狱劳动的决议,并在其总则中明确“凡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现在罪犯参加劳动已是国际行刑的趋势。稍具体一点说,罪犯参加劳动有下列积极的作用:减轻监管安全的压力;罪犯学会一定劳动技能;为社会创造一定财富;一定的矫正功能;培养罪犯的纪律观念等。
同时,我们还应把视野再放宽一点、放远一点,这样会使我们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劳动改造的价值。在中外监狱史上,罪犯劳动经历了漫长、曲折、艰难的演变,我将其概括为xxxx不同层次的价值蕴涵:第一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折磨、残害为目的;第二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苦役为目的;第三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追求赢利为目的;第四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改造人为目的。我们目前处在第三层次与第四层次之间的状态。这样,我们就能十分清楚地把握罪犯劳动的整体态势,而不至于混淆概念,或者在研究中发生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以此为认识基础,我以为,评价、分析罪犯劳动价值,可否达成下列共识:首先,必须充分承认劳动改造的价值。认识不到这一点是错误的,否定这一点是危险的和有害的。其次,还必须承认劳动改造价值的有限性。任何真理都有它的合理取值范围,超出其合理取值范围,真理就会变成谬误,哪怕是同一方向的一小步。复次,劳动改造必须并且仅仅必须体现为改造的意义,才是真正、原本意义上的劳动改造价值,任何变通、扩大、包装、扭曲都是不妥的,甚至是非改造意义的;再次,劳动改造价值的复归和原本意义的再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当今中国,一定的条件实质就是监狱职能单一化;最后,劳动改造作为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用国际行刑趋势衡量,还存在不足与差距,必须加以克服与改进。你刚才说的劳动改造皇帝、战犯的问题,我以为应当实事求是评价,实际对他们的劳动改造,大多是限于学会生活自理以及养花、打扫卫生一类的辅助劳动。再说,现在的刑事犯和过去的皇帝、战犯乃至其他罪犯,其改造的逻辑起点也大不一样。谈到这里,我们似乎基本清楚,所谓罪犯劳动回归改造本意,并不是否认更不是全盘否认或彻底否认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价值,一些人之所以高举劳动改造价值的大旗,义愤填膺地批评罪犯劳动回归改造本意的主张,不仅仅是误解了回归改造本意的核心价值,而且犯了逻辑上致命的“偷换概念”的错误:把回归改造本意当作取消劳动改造的假想敌人猛追穷打,结果使自己犯了极端主义的错误;故而其劳动改造价值论的内容也没有超出常人的认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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