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早在年初工作会议上就已部署,并把它作为今年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也明确要求:抓紧对煤矿等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质量与进度。因此,必须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类煤矿必须进行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把评估工作抓出成效来,力争年内完成预定目标,为实现分类监察打下基础。
一是依法做好评估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煤矿企业自身必须完成的安全基础工作,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有的管理职责,不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家的事,因此必须发挥大家的积极性。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早在6月《关于××××××乌岗一矿非法生产事故等四起典型案件的通报》(赣府厅字[2003]78号)就已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正在进行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省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办将于8月底在×××联合召开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现场会,已请示省政府同意通知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省政府凌成兴副省长还将到会作重要讲话。
二是做好评估督查工作。在年底前,凡不进行安全程度评估的矿井,均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以此推动安全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找准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下达执法文书,督促整改。
4、继续强化监察执法,进一步提高监察质量和效果。
督促省属国有煤矿和高瓦斯“双突”矿井切实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按照《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实施方案》抓好瓦斯防治监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察档案和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严格执行“六不准”,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对煤矿尤其是小煤矿监察执法的重点是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进行监察,凡不符合《规定》之一的,均下达停产整顿的执法文书,限期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全面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4号令)和国家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力度,不能以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小煤矿从业人员不能以追究党政纪处分,代替经济处罚。省局已在起草内部奖惩办法,其中就有一条,对行政处罚力度大的办事处予以重奖。
要充分利用监察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加大监察执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要正确认识监察与安全的关系,严格监察执法将有效地促进煤矿安全;要妥善处理监察执法与地方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关系,紧紧依靠煤矿企业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依法行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妥善处理监察深度与广度的关系,在确保覆盖面10xxxx的基础上,强化监察深度;要妥善处理监察频率与监察效果的关系,宁缺勿滥,监察效果是监察执法活动的生命线。
要在强化日常监察质量,突出监察重点,充分发挥办事处监察主力军作用的同时,适时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察。联合省直有关执法部门,准备在9月份开展一次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与明察暗访结合起来,促进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要开展好贯彻瓦斯抽放“十二字”方针、矿井提升设备、持证上岗等专项监察活动。
5、全力督促煤矿整改隐患,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妥善处理事故隐患与督促整改的关系,要求企业整改的隐患,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隐患,落实监察员责任,一查到底,善始善终。探索煤矿隐患整改复查的新办法,切实提高事故隐患的整改率。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事故隐患,确定隐患整改期限,无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整改好隐患,就必须实施行政处罚,不能一再迁就,整改时间延长再延长。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报警断电仪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装备到位,其他没有到位的,一律实施处罚。凡省属国有煤矿的双突矿井,在明年一季度内未建立抽放系统、未实行抽放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地方煤矿未实行瓦斯预报预测、效果检验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为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省局和省监察厅已按照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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