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压力。这些都将有助于减轻欧盟谈判代表接受减让建议的难度,尤其是在蓝箱政策减让方面。当然,尽管谈判的国内条件有所改善,与北美和凯恩斯集团相比,欧盟的地位仍然是不利的,仍然不会很积极地推进或支持大幅度的减让建议。
第四,对于日本和韩国等实行高保护的成员来说,欧盟的改革政策形成了一种压力,促使这些国家也考虑改革其国内支持政策。例如,日前在韩国汉城召开的一次国际研讨会上,韩国高层决策咨询机构人员就大胆公开提出了实行补贴政策改革,建议将价格补贴改变为脱钩的直接补贴。可以预见,欧盟这样成员众多而利益关系复杂的集团都能够克服种种矛盾,在脱钩补贴和市场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他国家的仿效是完全可能的。
就对我国农业政策深化改革的借鉴意义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把挂钩的直接补贴改革为脱钩的直接补贴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仅是wto谈判的要求,也是更好地实现国内政策目标的要求。同挂钩的直接补贴相比,脱钩的直接补贴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优点:一是操作简便,一经确定,就不再需要每年进行统计计算和核查等极为繁杂的工作;二是没有扭曲作用,不违背市场原则,有利于比较优势的发挥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欧盟从1992年开始将价格补贴为主向转变为挂钩的直接补贴为主,而这次的改革开始实现从挂钩直接补贴向脱钩直接补贴的转变。我国目前在探讨将粮食补贴改革为直接补贴时,一些部门仍然提出挂钩补贴的建议,一些地方的试验也是与当年粮食生产相挂钩的。这是在重复欧盟已经走过的弯路。
第二,为了稳定生产、稳定供应和给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借鉴欧盟实现的干预价格制度。欧盟现在实行的干预价格与我国实行的保护价格制度有所不同:一是国家收购价格水平不同。欧盟现在的谷物干预收购价格确定为每吨63欧元,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而我国的保护价格是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保护价格能够做到只是在市场价格下跌特别严重时,才需要国家进行干预,从而可以使得国家减少干预收购数量。欧盟通过1992年的改革降低了市场价格之后,使得过剩产品库存数量在三年之内降低了9xxxx以上。二是干预价格是有季节变化的。收获季节后,干预价格水平按月份递增。这样可以避免收获季节市场价格较低时,农民立刻将粮食都卖给国家,从而减少国家收购的压力。
第三,欧盟近年来一直重视加强农村发展,这次的改革又加强了对促进农村发展方面的投入。传统上,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只涉及市场政策领域,而农村发展政策是各成员国自己决策和支持的领域。但是近年来,欧盟对农村发展日益重视,增加列入支持农村发展的内容。其中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支持,加强对农业生产标准化、提高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方面的支持,等等,都是值得我国认真学习借鉴的。在我国农业小规模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下,加大农村发展方面的国家政策性投入具有更为突出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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