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土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让土地的受让方与农民直接谈判或交易。现在的制度弊端导致村集体的干部非常容易拿集体土地作交易,中饱私囊,农民怨声载道。不把村集体控制土地交易的权力拿掉,农村不得安宁。 第二,在商业性的耕地占用中,用一个新的税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征收,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土地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中央政府已经考虑实行这个制度。土地监管部门负责认证土地交易价格的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 第四,建立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土地法庭在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里独立于现行法院系统,实行垂直控制。司法独立的改革可以由这里起步,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归并到一般司法系统中去。 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新的条例要保证土地开发商按照竞争性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个改革将明显提高城市发展的土地利用成本,但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必须容忍这个成本的上升。 第六,在目前城市公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延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到100年,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深化所有权改革。地方政府的所谓经营城市,只限于在公用土地交易中实现土地增值,不得从耕地征用中直接获得任何好处。 最后,在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交易中,国家实行限制性措施,不给这种交易以自由。目前实行的一些办法可以继续实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项商业性的耕地出让(例如搞了开发区)中,如果农民不能获得足以保障未来生活的价格水平,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制止。 三、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依照前述土地交易权利配置关系的改革办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财产权的农民将获得土地交易的级差收益,但在中国现有国情之下,对这个收益的实际分配必须通过政府行为加以调节。例如,北京郊区的农民出让一亩地可能获得10xxxx收入,其他地区的农民可能最多获得几万元,对这种差异不做调节在目前发展阶段上是讲不通的。 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出于下述考虑:为防止农民将卖地的收入短期内用光,可以将卖地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专项账户,不一次性发给农民。设计一种办法,让农民陆续使用这部分资金或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这项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中央政府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实施具体方案。更好的办法是将这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与城市居民获得一致的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保障水平。 前面提到的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新税种(例如叫做农地交易特别税)实行累进制,将高出一定水平的货币化的级差收益集中到国家手里,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就是说,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一些发达的对外开放地区,在土地交易总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农民的安置费和失地农民账户资金这两个部分)以后,对其余部分实行累进税,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集中到国家手里,形成全国统筹使用的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很低),需要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这里的农民。第二,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第三,补充国家失地农民账户的资金不足。 尊重草根经验 李昌平(香港乐施会项目官员): 假如我以乡镇党委书记的名义直接向农民去征地,会发现是很困难的。那我们怎么样博弈呢?我就给村干部好处,如果他不合作就用合法的加害权要挟他,最后他就不得不妥协。一般情况下,乡镇的地就是这么征来的。 其实,征地问题处理得成功的例子也很多。我前年到温州的一个村去考察,他们把土地变为村社的资本,所有者要分享地租,并且坚持土地的村社所有,每征一片地,都要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一些发达的村,他们的土地能够坚持村社所有,发展村社经济,地租的收益很高,最后通过税收进行调节,补充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一个城市或者城郊的村社不解体,他们的土地资本收益会很高,可以解决很多的问题;如果把一个村子解散,使各种发展最后得到的资本收益全部流失,我觉得是有问题的,而很多问题正是由于村社解体带来的。 如果把土地作为一个资本,那么我们最后承认这些资本是属于谁的?我们现在既没有承认是农民的,也没有承认是村社所有的。我认为如果能够明确地承认土地带来的资本是属村社所有的,农民的安置等很多问题就能很好地解决。 在新的形势下,坚持村社为集体组织,农民自主选择他们的产权适应形式,没有必要由中央某个人代表全国农民的智慧去统一安排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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