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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地根政治:全面解剖中国土地制度乡镇街道  ○

一种制度,可以尊重农民因地制宜的不同适应形式。   我在东北、山西很多的地方发现,农民正在以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做抵押到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我在吉林同样看到一个用按揭的办法,进行农村的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改造,城市里合作社员一户出五千块钱,就帮着农村把什么地下排水、煤气都搞起来了。城市里的合作社员跟农民交流,说:为什么我愿意给一个农民贷款?因为他有几亩地,他的收益是稳定。所以,不到几个月的时间就把一个村子建得非常漂亮,并且农民的收益也没有减少。如果没有一个组织做,这个事情是不可能实现的。   各地有很多这样宝贵的经验正在生长发育,我们应该尊重这些草根的经验,而不是去理论化和一刀切地讨论土地制度创新。     链接:日本的农地制度   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岛国,二战后,日本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对本国的土地制度进行变革。日本农用土地制度的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6~1950年。这一阶段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1950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法》,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超出的土地必须低价转卖给其他农户。为了防止土地再次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土地法》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规定自有土地在3公顷以下的农户才有买地权,土地买卖必须经都、道、府、县知事严格审查批准才能进行。   第二阶段是1952~1962年,根据第一阶段改革暴露出来的矛盾,核心是土地占有过于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明确地把以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结构政策摆在农业政策的首位。在农地政策方面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向中心农户集中。1962年,日本政府又对《农地法》进行修改,其主要内容是:放宽户有农地上限,在自家劳力耕作的情况下,所有土地可以超过3公顷;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法人有取得农地的权力。   第三阶段是1970~1982年。这一时期日本农用土地制度的改革,是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巩固和完善第二阶段的改革成果。为了解决分散占有和土地集中的困难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1970年和1982年又先后两次修改《农地法》,核心内容就是放宽对农地租赁的限制,实行地租自由化。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地利用增进法》,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以地城为单位,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联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第四阶段是以1999年日本颁布《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为标志的。这一阶段主要是从战略高度制定农业发展规划。新基本法强调要发挥农业及农村在保护国土、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耕地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   土地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探索篇   由土地制度的问题对农民造成的制度性的利益损害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中国社科院的党国英教授算了一笔细账。那么,如何摆脱农民土地权益严重受损的现状?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本刊选登了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内蒙赤峰市市长徐国光和曾任10年乡党委书记的张新光三位有代表性的观点,以期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   □党国英   从1952年至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   以2002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xxxx亿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xxxx计算)。从有关数字看,自从我国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我国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   在现行土地制度及其关联作用的约束下,破坏了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衡,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了困难;   现行土地制度给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的调节增加了困难;   土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关联作用还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并存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   可以认为,土地制度缺陷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使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受到削弱,并且会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不利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   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   关于土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乃至农民收入的影响,多年来一直是学术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在所发表的文章中,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有重大缺陷,非改革不能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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