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 应该说这个分析是保守的。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90xxxx家开发区中,国家批准规划了近300xxxx亩地,已经开发的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xxxx,近260xxxx亩土地闲置荒芜(《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4日)。这说明,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总量中,只有一部分进入了产业领域,成为非农产业的生产要素。而在我们的测算中,实际上仅仅涉及了这部分土地。这说明,中国农民放弃的土地财产权的总价值要大于2xxxx亿元人民币。 按照这个分析结果,农民的实际收益应该比目前高出4xxxx以上。但是,这些收益被转到了社会其他阶层和各级政府手里。如果2xxxx亿的财产权收入用来给农民购买房屋,按2xxxx元一套的价格,可购买1亿套房屋,正好是目前农民进城务工的总数。如果用来做进城务工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也极为可观。2xxxx亿的财产权收入,已经超过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累计各项社会保险收入。 现行土地制度对国民经济宏观运行有何影响? 国家对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的控制能力,是影响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而现行土地制度则会影响到国家对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的控制能力。 按现行法律,农民进入设区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其所承包的土地必须交回村集体,不再享有作为集体成员的那种抽象的土地所有权。这个制度使农民在进入城市以后得不到放弃土地财产权的任何补偿,农民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得农民不得不选择定居农村、在城市打工的生活。这个法律规定显然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也不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这个由政策导向所产生的结果,造成了深刻的国民经济的结构性缺陷,极大地约束了国家对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的控制能力。 第一,在现行土地制度及其关联作用的约束下,破坏了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衡,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了困难。从资本方面看,一个国家的城市经济部门中一半左右的劳动力不是居住在就业点附近,而是不稳定地在大的地域范围里流动,无疑会给城市工商企业的发展增加风险。工商企业因此难以制定用工计划,也难以执行定货合同。2004年上半年出现的民工荒已经显示出这方面的后果。企业经营本来要面对产品价格变动的风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和各种竞争所产生的风险,现在又平添劳动力供应的风险,这自然给国家调节经济增加了困难。从劳动力方面看,目前的制度也不利于公正的劳资关系的建立,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本来,决定劳动力流动方向的主要因素是地区间的平均收益水平,而目前的制度结构使得土地远期收益以及劳动者流动成本也成为决定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后两个因素很难成为政府调节劳动力区域布局的手段,这便增加了政府调节劳动力市场的难度。 第二,现行土地制度给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的调节增加了困难。农民工进城就业,他本来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占有了城市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带来了消费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农民工与城里人抢饭碗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农民工往往在城里扮演生产者角色,又在乡村里扮演消费者的角色。在这里,萨伊定律(供应等于需求)的作用被打了折扣。这种情形导致两方面的效率损失:一方面,在宏观上,因为存在收入的转移,城市经济部门的总量均衡状态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而农村经济部门表现为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产生事后均衡的途径是物价变动。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县以下的物价水平常常高于大城市的物价水平。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这种情况又导致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农民是高昂物价的直接承受者。这种状况同样增加了政府对宏观经济实行调控的难度。 第三,土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关联作用还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因为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的困难,使得中国廉价加工业包含了制度性因素产生的成本节约,给国外市场保护主义者以口实。同时,因为我们并不熟悉国际市场,而国内市场在低工资之下变得狭小,这就造成了资本过剩(表现为利率低)与劳动过剩并存的结构性问题。中国是一个有有教无类的传统国家,百姓曾经享有高于欧洲国家的教育水平,可是现在竟然成了一个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国家,想来让我们羞愧。我们的廉价劳动力主要是制度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素质低下的结果。这个结构性问题加深了中国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同样给政府的宏观政策实施带来了困难。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可以认为,因为土地制度缺陷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使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受到削弱。后一种结果自然会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不利影响。(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链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摘要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章:经济政策第二十七条: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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