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早在199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个土地问题课题组就提出一个长篇报告,认为农地经营规模对土地单产没有显著影响。后来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类似的结论。农业部课题组的研究也证明,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与亩产量也没有显著关系。对于这些研究的数据,笔者认为是可靠的,即可以认为土地制度固然对规模有影响,但规模(特别是在户均3xxxx土地以内)对亩产量没有重要影响,对农户的投入也没有重要影响。但是,承认这个事实,并不等于承认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没有影响。常常有学者把土地效益(单产)与劳动效益混为一谈,这是很令人遗憾的事情。土地制度必然对农业经营规模发生影响,而农业经营规模必定对劳动生产率发生影响,从而对农民收入水平发生影响。本文后面将对这一问题做详细讨论。 相反的意见认为,如果实行不同于现在的农地制度,农民收入可能会有显著增加。杨小凯等人估计了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计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潜在收益。根据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界定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之间关系的经济计量模型,在1987年如果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xxxx. 杨小凯等人的研究具有可信性。这样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到理论的支持。农地的产权强度越高,作为生产要素,它被合理配置的可能性越大。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包括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的深化,也包括土地的边际报酬与土地的边际收益之间均衡关系的存在。这两方面的效果都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产生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 土地规模经营潜力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关联性 如果把劳动生产率作为考察对象,那么,在农业生产中,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土地经营的规模。 依据相关的分析,现行土地制度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遇到极大障碍。虽然还有一些制度性因素在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例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力市场的不统一,以及城市政府所实行的某种对农民的歧视制度等等,但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土地制度因素。如果把土地制度搞活,进城农民可以从放弃土地中得到利益,其他障碍可以用支付货币的办法来化解,这个货币当然来自农民放弃土地时的收益。 我们假设在外出务工劳动力中,在县城务工的劳动力愿意兼业,不愿意放弃土地;而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劳动力愿意脱离农业,并且在合适的条件下愿意放弃土地。据笔者的调查,可以假设2xxxx的农村劳动力在县城务工,8xxxx的劳动力在大中城市务工。另据李强教授调查,在城市务工的劳动力中间,大约有xxxx的劳动力处于半流浪状态,他们每年没有工作的时间在半年或半年以上,因此难以在城市定居。就是说,按目前农民外出务工总量为1亿人计算,其中有0.72亿劳动力的职业是稳定或比较稳定的,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放弃土地。在这0.72亿劳动力中,又有3xxxx左右是女子(据农业部软科学办公室课题报告推算[2001]),她们绝大部分是陪同丈夫务工。未婚女子也多嫁给打工的人,不愿意返乡。由此可以推断,至少有266xxxx户农民已经不再从事农业,他们的土地转由他人耕种。另外有187xxxx男性打工者中的已婚者把配偶留在家里,不妨假设其中有一半有可能是潜在的城市定居者。这样,我们假设有360xxxx户农民可能放弃土地定居城市。 2002年乡镇企业增加值32385亿元;城镇年平均工资水平766xxxx,乡镇企业工资总额一般约为增加值总额的1/3,为10700亿,据此计算,乡镇企业的年平均工资水平大约823xxxx,超过城镇平均工资水平。不难理解,两个乡镇企业职工的收入使一个家庭不再依赖农业生产是完全可能的。 按上面的计算,全国至少有1亿农户有可能将他们的土地转租出去,或干脆放弃农业生产,成为非农产业领域的居民。 我们先来看静态的计算结果: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比重按目前的统计资料估计,大约为6xxxx(假设农户结构与播种面积的结构相似。实际上蔬菜种植业的户均土地面积要小于粮食种植业的户均土地面积,这里对这种差异忽略不计)。假设外出到大中城市务工的劳动力主要来自粮食种植农户。这项假设具有合理性,因为其他类型的种植(特别是蔬菜)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蔬菜的销售也常常由农户来完成,比较费工、费时。如果他们外出务工,更有可能在县城或本镇务工。根据这个理由,同样假设乡镇企业的农户也来自粮食种植业农户。依照这些假设,估计全国粮食生产农户大约为1.6亿个农户(以2002年数据为基础),这些农户耕种着大约13亿亩粮田,其中,1亿农户是可能放弃粮食生产的。 按照以上假设,如果土地制度改革适当,促进一部分愿意并且已经在大中城市就业和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放弃粮食生产,我国粮食种植业农户数量可能剩下600xxxx,户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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