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降低,地价上升;利率升高则地价下降。相比而言,资本利率变化对一般资产价格也会发生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时效也要滞后一些。 第三,与一般资产的使用价值会随着使用过程中的损耗逐渐消失,其价值也会逐渐折旧,最终为零不同,土地可以永续利用,只要商品经济和土地所有权存在,地价就不会消失。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土地不断得到改良,地价还有长期上涨趋势(这并不排除一定时期内下降的可能)。 土地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社会经济中既对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起保障作用,又配合生产价格对市场经济起到调节的重要作用。同时,土地资产也有两重性,在有的情况下,它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会起阻碍甚至破坏作用。例如地租与信用结合在一起,会导致泡沫经济.由于大量资金涌向地产业,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调,最终泡沫破灭。在这过程中,大批企业和个人破产,众多金融机构倒闭。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情况。1992年-1993年间的房地产热所造成的后果,至今在海南、北海等地仍未能消化。 土地资产之所以能对经济社会起破坏作用,与前述土地资产的特性有很大关系。由于地价受资本利率影响起伏波动,并且有长期上涨趋势,因而很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而地价本质上属于分配范畴,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支,一旦投机过度,飚升太高,就会导致现实中的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因资金不足而中断,从而引起经济与社会的混乱。 土地资产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还是成为消极因素,从根本上取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是否适度。地租或地价太高和太低都不行。太低,一部分土地超额利润就会被某些企业占有,不利于平等竞争和投资的合理分布,土地所有权也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太高,产业资本也会受到伤害,难以正常运转。如何使土地收益分配保持在一个恰当的水平上,是各国政府土地管理职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黄小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必须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首先,国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其次,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最后,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与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是相互联系的。我认为土地基本制度框架首先是土地规划,第二个就是产权保护。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模式应当是:国家负责土地规划的部门,负责规划和编制、调查评估等前期工作,以及规划批准颁布以后的实施工作;土地规划的批准和颁布应该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土地管理部门的第二个职能就是要进行产权保护。不管国有土地还是集体的土地,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应相对分开。这是我认为成熟的和理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具有的土地管理模式。 然而我们的现实情况却是:土地管理部门既管规划、又管产权,并且关于土地如何利用的规划是自上而下的,是指标分解的规划——我们都知道土地都在市、县,省级和中央政府手里没有土地,但是却负责制定规划,这个规划当然就只能是一个指标分解,就是耕地能用多少,农地能够占多少,然后把这个指标层层分解下去。这就是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另外,在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平等的,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使得政府具有了双重身份,加上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的合一,导致了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裁判员运动员不分,是这些年来地方政府管制中许多问题的一个直接根源。 由于这种制度设计,政府就有权力把农民的地拿过来变成自己的,不允许土地进入一级市场,而是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大肆进行圈地,圈地又有悖于其保护耕地的目标,所以又要依法监察。保护耕地和征地都是政府的任务,显然政府管理上的目标是自相矛盾的。 从现实出发的改革 黄小虎:今后的改革得从现实出发。我认为首先要规范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土地能够带来的收益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很难纳入预算,它受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整个供求关系的影响,所以只能作为预算外财政来管理。 第二,就是现在城市土地还有至少6xxxx~7xxxx的划拨土地,如何把原来无偿划拨的这部分纳入到有偿的轨道中。用出让的办法,用地单位很难接受和承受,我觉得用年租制的办法可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第三,就是要在适当的时机,应当允许土地进入一级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这点很关键。 第四,可以从试点入手,考虑把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从管理部门分离出去。可以考虑成立若干个诸如土地投资公司之类的部门,或者参照国资委的模式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然后在下边成立公司。对这些公司,要有统一的规则,不论土地是谁的,都要统一纳税,并且要上缴一定份额的经营利润。 第五,就是要逐步改革我们的土地规划体制。如果同级人大通过土地规划以后,还要对这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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