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浙江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通过的《意见》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致力于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领。这些都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农,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工作相适应,全国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重要进展,综合执法呈燎原之势。目前,全国有140xxxx个市、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其中20xxxx县被农业部列为全国综合执法试点单位。贵州、宁夏、湖北、江苏等省起步虽比浙江省迟,但进展快。特别是2002年以来,国务院下发了有关文件,中编办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明确了思路和重点,对农业综合执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已在全社会赢得了广泛认同,它是农业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速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农民是我国当今社会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保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既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目前,农村地区执法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等侵农害农坑农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法制意识淡漠,维权能力较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打击坑农害农事件,既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维护了农村稳定;加强农业法律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农民群众,提高了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突出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稳定,找准行政执法工作的着力点,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二)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要求政府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更加需要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作为,就是失职;乱作为,就是违法,并可能成为“被告”。因此,农业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主要工作转到创造发展环境、搞好宏观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切实强化农业的支持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等职能,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尽快驶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适应农业新阶段要求,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弱质产业,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25年的农村改革,浙江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就辉煌,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落后农村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新阶段。以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不断发展;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手段,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外向型农业迈上了新台阶;以城乡统筹为动力,一、二、三次产业加速融合,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意味着农业发展目标更高,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农业行为,已成为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机组成部分。(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也是解决农业执法自身问题,开创执法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从农业执法本身看,问题不少。一是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农业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行政执法的认识没有真正到位,认为执法是副业,无关紧要,有的怕得罪人,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出现“空位”;有的重行政手段轻法制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权利轻义务,出现“错位”;有的法制意识淡漠,只讲权力,不要约束,出现“越位”。二是执法体制上存在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乏力等现象。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虽然挂了牌,但没有进入实质性运转,还未能将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服务相分离。三是执法人员素质还不适应。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技术推广服务领域,法律知识的功底不深,有的缺乏执法实践磨练,执法实战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执法手段相对滞后。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对象分散、工作量大,执法成本很高。不少地方无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没有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后顾之忧。这些是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必须通过强化行政执法,深化执法体制改革,赢得社会各界的重视来解决。为加速推进农业历史性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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