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主管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制宣传、调研立法、复议听证、案件审核等法制工作;执法机构是受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委托而组建的专门从事具体执法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授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开展执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及处罚执行。这两个部门应各守其责,依法行政,相互协作,加强监督。二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行政执法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行业管理是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产业发展。两者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既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执法机构要为专业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专业管理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支持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能。坚持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三是正确处理省、市、县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地域管辖已有明确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的主要工作应是对市、县执法机构的宣传培训、指导协调。市级执法机构管辖跨县域的案件。县级的主要对象是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具体开展对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它管理相对人的普法、检查和处理。四是正确处理综合执法与授权机构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法规及规章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主要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农业行政机关本身,在法定职责规范内实施,如省、市、县农业厅(局);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动植物检疫机构。两者要妥善地处理好关系,真正形成合力。授权机构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队伍建设,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五是正确处理执法机构与检测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定检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测服务,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托。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对社会违法生产经营者查处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嫌疑,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检测机构通过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测,掌握第一手的产品质量资料,经综合分析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检测机构合法、科学、公正的检测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六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农业部门的业务管理机构既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又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给起步较晚的农业行政执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本着“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的原则,严格实行政事企分开,对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实体,通过改制、取消、合并、收回等多种形式进行整改,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别是对外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挂靠的经营单位要一律脱钩,将执法和经营不分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改制,在人、财、物上彻底分离。对农业系统内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按内外一致的原则,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仅要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七是正确处理农业执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的分工,在违法行为处理上又有局限性和限制性,因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建立由法院、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更要争取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单位的支持,为农业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不断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管理在于作为。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抓好“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这一重点,建立健全农业法规与普法、农资质量预警和农资企业信用等三大体系,完善农业执法领导机制、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机制等四个机制,不断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一)精心组织“绿剑”系列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权威几年来,通过浙江省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农业执法声势大、成效好,但就全省而言,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各地执法工作也不平衡。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监管转变;由临时检查向日常监管转变;由外在形式检查向内在质量监管转变;由单一的市场检查向查源头、端窝点转变;由检查处罚向长效监管转变,重点组织好“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一是在确保执法到位上下功夫。目前,以农业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达22部,还有5xxxx部部门和政府规章,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动植物防检疫和农民减负、农产品安全等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主要方面。就农业总体工作看,执法仍是薄弱环节,很多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没有很好履行,有的甚至还是“空白”。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都要认真履行,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