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率先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尤其
是要加快预算编制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以及促进政府采购
活动规范化奠定基矗
三、近期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今后两个月和明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
照”突出重点,打好基础,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一)积极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12月份要集中一段时间搞一次全国性的宣传活动,
部里对此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各地区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载体,采取各种有
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意义以及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
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二是要强化培
训,抓好队伍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
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
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三是
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要对照《政府采购法》清理现行规章制度,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
要修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权限内,按照轻重
缓急的原则,拟定或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地(州、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设置
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政府决定。为此,原来设在财政部门
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
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最迟应于明年一季度前完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
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
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应就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人员构成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等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积极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
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至于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问题,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总的要求是,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
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为安排人员而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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