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必要建立再犯预测机制,从而准确把握假释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考察、评定和检验标准。
首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罪犯实际情况,重视人格调查,进行假释前预测。人格调查的内容一般应当是能够证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项。38主要包括:犯罪人的违法经历、生活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对犯罪人的身心鉴别。根据以上调查,形成犯罪人的人格调查表,作为判断再犯可能的依据。
其次,在对体现再犯可能表征方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再犯预测量表。着重分析研究犯罪人的个体因素、所处的环境、犯罪人的表现和已然的犯罪状况等方面。再犯预测表主要用来测定罪犯的改造质量水平,其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罪犯心理素质状况;二是改造质量的评估状况;三是重新犯罪评估状况。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罪犯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来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假释。39
再次,对假释考验期内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及遵守监督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动态预测。采用跟踪调查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其遵守规范的表现、社区矫正的表现、就业状况、家庭状况、人际交往等情况结合以上预测方法进行综合考察、再犯预测,评定其假释继续进行或缩短考验期或撤销假释重回监狱。
10.采取假释听证制度,施行公开评审
目前,大部分监狱对罪犯的假释工作规范性不强,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笔者建议,制定一系列罪犯改造过程中假释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确立比较严厉、完备的“以分计奖,以奖依法假释”的奖励体系,同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实行假释听证制度,这应不失为假释案件“阳光审判”的最佳形式。在作出刑事裁定之前,由审判人员到监狱中主持召开听证会,除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参加外,吸收与罪犯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参加,并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审查。广泛听取监狱报请假释意见、罪犯本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同监服刑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所发表的意见以后,当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核结果,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听证制度不仅改变了过去“书面审”这一单一的审判模式为“书面审”与公开听证相结合,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使罪犯心服口服,提高假释的运作质量,还给其他罪犯的改造带来良好影响。同时也堵塞和避免了执法中出现的随意性,防止个别干警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使服刑人员和其亲属直接感受到了严格公正执法的全过程。
在听证中应坚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服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2)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4)程序正当、听证与刑事裁决分离的原则。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假释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的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等方面曾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人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旧的假释制度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确实到了不改革不行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笔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些改良建议,但由于水平有限,可能颇显幼稚或理想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很多设想或许在实践中难以实施。我们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假释制度进行改革时也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是,更主要的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与假释制度相关的现实国情。假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司法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必将解决,刑罚执行工作必将更完美更有效地开展下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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