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首先,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重视不够,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为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与此同时,城市农民工也加重了城市就业、医疗、住房、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负担,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大量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因而政府要优先解决城镇居民尤其是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因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很难被提上议事日程。
其次,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心态和看法比较复杂。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干的是城市居民不愿干的最苦、最脏、最累的活,同时农民工进城务工,推动了城市化进程,方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他们却排斥农民工进城,认为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在农村有土地,就算没有工作,也可以回去种地保障自己的生活,但是城镇居民却没有土地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在城镇居民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农民工进城打工就加重了城镇本已严峻的就业形势。
最后,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问题不重视。农民工进城打工就是为了获得比经营农业更高的工资收入,迫于生计的压力,他们只关心拿到手的现金收入,而对于几十年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容不得他们多想,本来农民工的收入就十分有限,对于他们来说,让他们拿出一部分交纳社会保障金,还不如足额拿到现金,另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各种手续繁琐,而且农民工流动性极强,如果跨行业跨地区流动就会使保障中断,因而他们更愿意得到更高的现金收入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障。
6.劳动力就业原因。
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现在城里下岗失业人员较多,而农村的剩余劳力外流也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供需极不平衡,据统计,2001年我国剩余劳动力140xxxx人,“十五”期间每年劳动力供给总量为520xxxx左右,而预计实际提供的就业为400xxxx,可以肯定,较之“九五”末期的3。1的就业率,“十五”期间的失业率将为5左右"[11],这样,企业主就可以以此为要挟强迫劳动者接受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而劳动者也只好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就不奇怪了。
五.农民工权益和社会保障的法理基础
近代,各资本主义国家建国以来,纷纷提出“天赋人权”公平、平
等、自由等理念,但这些保障的公平、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均等。随
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由工业革命带来的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劳资间的固有矛盾进一步加
深,社会法学派开始形成一种新的立法思想——社会连带责任,即社
会共同思想,其在法律上体现为保护弱者[12]。
(一)农民工与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制度,
它能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来达到国民收入的有效转移,
从而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以实现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但由于我
国社会转型中的权利分配制度出现了某些真空,使权利分配出现不公
平的现象,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他们曾经或正在为他们所
在的城市发展作贡献,但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的一些基本
权利被无端剥夺,难以获得社会公平的待遇。(“只有对社会成员的
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个体人缔结
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意义上实现
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
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起到必要的条件。”(从社会整体公平层
面上,“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
义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交易回社会利益的权衡。”从法律公平
的理念上,在市场经济下建立的传统法律,在很多时候保障的仅是社
会成员的形式公平,他们的财产权益、政治自由受法律形式上的公平
保护,他们虽然有形式上的平等机会,但农民工的发展起点由于户籍、
能力、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与城市人存在差距,从而拉大了劳动收入
等多方面的距离,在市场经济下,物品的分配跟随的只是货币选票,
而不是最大的需要,这种收入与消费上的不平等应依国家力量来实现
社会收入的再分配,通过在传统法律外建立起新的对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