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迁移,然而到了承认农民个人的土地利益主体地位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农民个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户口迁移时其土地利益也随着户口迁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理论认识模糊和实践中的混乱作法经改革开放后二十余年的积聚已经变得十分突出了。允许个人的土地权益随着户口走的作法,理论上存在逻辑关系不清、实践中存在因认识不统一导致村级组织操作混乱的问题,造成了因户口迁移人员土地承包权为主的土地权利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间任意变动而且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利益的界限都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尽管我们后来制定了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也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流转制度,但因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籍属”(指农民个人归属于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固定化这个前提性的概念,事实上却存在着“个人土地权益随着户口走”的潜规则,才造成了农村内部土地利益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特别是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被侵犯问题都很突出,1999年底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至今仍有许多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无法实现,为此上访的某些妇女尖锐地提出:“社会主义搞了半个世纪了早就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可我们的田哪去了?”实践中解决起来的难度非常大,司法和行政手段都显得力度有限。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从理论、法律、政策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结合具体的信访工作曾对农村某镇范围内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做过实地调查,并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找出其内在的规律性特点:
案例1,沿海n村毗邻旅游开发区,因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大量征用了该村的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了巨额征地补偿款,且每年都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分给村民,本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水电费、农业税等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村民个人得到的实惠较多,多年来外村的人想进来而本村的人不愿意出去,特别是婚迁时体现得更明显,于是该村实行了一系列“土政策”,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名誉户口制度”。所谓名誉户口是村民对该村户籍上有名却不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参加征地补偿或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经济权益的村民户口俗称,有名誉户口的人员多时达数十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情况之一,嫁到本村以外的妇女户口未迁出被村里取消了个人土地权利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其中有的是因结婚时丈夫为非农户口,在未改革城乡二元户口制度的年代无法迁往夫家户口所在地;有的是因丈夫的户籍地生产、生活条件不如本村而不愿意迁出;也有的是准备迁出但因丈夫所在的村实行“排队迁入”政策需要等待,所谓排队迁入政策是指该村对嫁入本村的妇女实行按结婚的时间排序只在维持本村人口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出现迁出或死亡时才依序予以迁入并享有正常的村民待遇,提前迁入的也是名誉户口。
情况之二,外嫁女的子女们因出生随母亲落户本村而未享有土地权益,历史上很长时期执行子女的户口随母亲落户的政策,这些子女们一出生就报上了“名誉户口”。据说现在国家实行子女户籍可自愿选择随父亲或母亲落户的政策后在部分村民的压力下该村也有松动,给予本村男子与非农户口女子婚生子女落“正式户口”。
情况之三,外嫁女的丈夫们因从妻居户口在结婚迁来时就是“名誉户口”,例外的情况是该村的有女无儿户许可一个女儿招婿上门落户且是“正式户口”,这与全县的政策是一致的,该县的政策是必须许可有女无儿户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且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正常权益,若一户有多女招婿落户时,只要村里同意县里的政策也不禁止。
情况之四,婚迁来本村的妇女离婚再嫁后户口未迁出而被村里取消了个人土地权利,这也是形成“名誉户口”的原因之一。
情况之五,某私生女孩出生后没有户口,其母亲嫁入该村后她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村委会在其继父的强烈要求下才给落上“名誉户口”。
情况之六,原为非农户口的妇女在原籍“非转农”后婚迁入本村,村委会按“名誉户口”人员对待。
情况之七,其他正式户口人员没有按村委会要求迁出户口而被取消了土地权利,如:小学生李某,其母亲生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患颠痫病需要李某的年迈的外祖父母照料其生活,村里对母子二人也给予“特殊照顾”,母子二人都是“正式户口”,但李某2岁时母亲病故,村委会因其没有将户口迁往其父亲的户籍地而取消了其土地权益,他的户口也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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