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出发,出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籍属确认办法,随之解决具体问题时侵权责任主体也就明确了,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可由基层政府责令侵权主体停止侵害、改正错误并就以前的侵权问题与受害农民协商进行赔偿,基层政府也可进行行政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申办公证是最佳解决办法。如果对具体问题进行行政处理或司法裁判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程度难有一合理的量化标准,例如:毗邻南戴河海滨、北戴河海滨的几个村与十几公里外的村情况差异极大,评估起来较复杂,执行起来社会效果也不会太理想,还有往往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推敲之处太多往往纠缠不清,不宜过分求真。
2、补偿与买断问题
对因国家征用、为公共利益需要占地或机动地少不能以置换方式解决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得承包地的农民,可在本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逐年补偿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实现其土地承包权,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可在村民自治章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做出规定。
逐年补偿是指承包合同期内剩余年限的逐年补偿。一次性补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合同剩余期限内对承包权的一次性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对承包权人之承包权的永久性“买断”,这种补偿后承包权人就不再拥有均田承包时的承包权甚至于不再拥有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了,其以后欲获得土地承包权只能是依流转途径。无论哪一种方式补偿都应坚持协商一致原则,书面协议应以申办公证方式备案。
3、第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
1999年开始的第二轮土地延包,执行的是给予农民以长期的土地承包权的政策,本是好事但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益矛盾问题导致仍有少数村至今留有“尾巴”、没有完成甚至于根本没有进行,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上一轮为期15年的土地承包以来土地自然状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都有了很大变化,有的原承包者在土地上栽种的果木正值盛果期、有的在土地上农业设施投入较多等等,每个人都不愿因延包而放弃个人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结果是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土地延包方案形成不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意见造成土地延包工作数年无法进行,有的形成了延包方案但实施时却遭到少数农户的抵制仍按原承包地耕种。
[案例] y村第五村民组直到2001年底费尽周折才形成了延包方案并开始付诸实施,但有七户村民因对方案不满,拒不交出其按延包方案应退出的土地而继续强行耕种,导致另几户村民因此没有地种,村委会不得不对七户村民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出地户与进地户都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直到2003年秋、2004年春人民法院两次强制执行,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并强行铲除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果树)后,历时四年该村土地延包工作才得以完成。
该案中y村土地延包工作完成了,但付出的成本也太大了,牵扯了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太多的精力,且是不得不动用“专政工具”干预的结果,在部分群众的思想认识上的“疮疤”也留下了,实际上我们应换个思路,在政策手段上、承包模式上寻求解决问题的良策,理顺利益关系的同时谋求避免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具体地说,是否可以给予某些基层组织以在法律政策上的变通空间和必要的权力,允许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就有效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进行探索,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模式多样化。
笔者设想的对策是:一方面,在出现形成不了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发包方案时,应从法律上赋予基层政府以干预的权力,基层政府组织下两次村民会议仍无法形成方案时,应由政府颁行发包方案。另一方面,政府的方案作为行政命令必须执行,政府的方案应贯彻可行性、公平性优先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利益的绝对平均主义理念与操作上的非均衡性办法相结合的作法,首先在发包前绝对平均地计算出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份额,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应享有的份额,然后就事先划出的具体地块以有偿招标的形式发包,当然为兼顾公平照顾全体农户利益应限制每户的投标地块数量,招标之前对每一地块的底价、地上附着物以某种方式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方法、程序、结果应在正式招标前的一定期间内提前公开,最后就发包之后逐年收取的承包费再逐年地按人口均分到户。
该方案实际上可概括为“粗均田,钱找贴”。此作法的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满足人们追求平均、公平、公正的心理;二是简化了操作程序,招标前划分地块的作法也避免了分地时现场划出地界可能会产生的矛盾与麻烦甚至于出现分地进行不下去的情况;三是先划地块再招标也有效地避免了地块过于零散的问题,避免了插花经营,便利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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