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以放弃该成员资格为前提条件;
(3)出嫁妇女继续保留其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依传统习惯作法若夫家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嫁入本村妇女以成员资格的待遇,则该妇女加入时应主动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户口迁入城镇本人未明示放弃的应保留资格;
(5)因国防建设、政府行为产生的移民可依政府命令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完成接收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情形:
(1)因死亡自然丧失;
(2)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动丧失;
(3)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的自动丧失,但采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其股权人、合作人、合伙人地位并不当然丧失(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交回、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4)因户口迁出且书面放弃丧失;
(5)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丧失;
(6)因婚迁等原因取得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放弃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法定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1)服刑或被劳教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2)禁止取消老弱病残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有了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籍属固定化的机制,又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流转制度的支撑,我们完全可以在充分实现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土地利益的同时理顺三者之间的土地利益关系。
(三)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对策
理想的法律秩序与现实情况有着巨大的差距,立法的修改与完善也不可能一下子完成,实施中也有目标与现状的衔接、过渡问题,因此运用政策的、行政的手段灵活地解决农村土地利益关系中的种种问题以缩小这种差距,最终实现理想的土地秩序再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这种理想的土地秩序应成为我们首选的对策。为实现理想土地利益关系的法律秩序,亟待研究解决两个方面问题:
其一,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籍属固定化前提下,农民个人土地权利的多种实现形式问题;
其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地利益矛盾问题。例如: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开始以来,至今尚未完成甚至于仍未开展这项工作的村土地利益关系之处理问题;以出嫁妇女为主的部分农民土地权利被侵害问题等等。
为较好地解决这两个方面问题,国家应制定宏观的指导性、原则性政策,而将具体政策的制定权、组织实施权交给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应不断加大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法律的力度,灵活运用政策探索农民个人土地利益的多种实现形式,本着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照顾弱者的原则确定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籍属,提倡运用自愿协商、行政干预、基层调解、公证介入等非诉讼法律手段清理历史遗留的土地利益关系问题。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作法以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一旦出现失误,也易于上级政府出面进行纠偏,有利于在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土地承包权多种实现形式的几点设想
1、历史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赔偿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法实施前及以后村级组织违法剥夺农民(主要是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且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往由农民个人起诉村委会的司法手段应慎用、缓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集中进行一次土地承包法落实情况的检查与清理,并从“政经分离”、“籍属固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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