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商人、知识分子和政府公务员一样,同属不同的利益阶层;农民既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利益阶层,又是社会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面对市场体制的建立,一盘散沙式的农民群体更迫切需要代表自己利益的社团组织,但我们的社会却唯独九亿农民没能允许有合法的政治社团组织。其实,没有政治社团组织,并不等于农民没有自己的政治要求;于是,在一些传统宗族文化发达的农村,宗族作为农民可资利用的一种宝贵的传统组织资源,便成了农民们在当前社会政治格局下实现有形无形的、天然廉价的自我组织形式。因此,如何让众多而分散的中国农民实现现代组织化,农村宗族问题的学术研究是应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贡献智慧的。
二、农村宗族由传统向现代变迁的研究
继农村宗族复兴原因的探讨而来的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进程中,农村宗族发生的了什么演变或什么样的变化?应该说,学者们的研究也有相当的突破。
王沪宁等学者在对传统宗族与现代宗族的特点进行多方面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宗族的变化趋势。王沪宁首先提出了传统家族文化的八大基质: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1](p29)。他在将当代家族文化与之进行了比较后认为,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已发生了下述转变:(1)血缘型的人际关系依然存在,但不再构成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正式依据;(2)地缘关系的意义被削弱,人口的流动性在扩展;(3)传统的礼降低到次要地位,法理因素在乡村生活中明显上升;(5)单一的农耕方式已打破;(6)家族群体对社会的需要越来越多;(7)家族的封闭性也被打破;(8)长期的稳定性也发生变化;(9)社会体制力量压倒宗族共同体,社会秩序在农村占据统治地位;(10)社会体制已是村落基本功能的主要执行者,村落家族还执行一定功能,但已不是主体功能[1](p212-213)。王沪宁还对当代中国农村传统的权威结构——族老进行了分析。他按照族老地位的不同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荣誉型族老:享有一定的地位和威望,对族内一些事务有发言权;二是仲裁型族老: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威,拥有一定权势,在村落家族中起到调节作用;三是决策型族老:他们拥有相当的实质性权力,享有较高的地位,对族内重大问题能做出决定;四是主管型族老:他们拥有大部分的实质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地位。四种类型中,仲裁型模式最为多见,决策型模式较为常见,主管型族老日渐减少。他认为,族老在传统宗族中享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威,在当代宗族中虽然还存在,但已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演进的方向。通过比较,王沪宁认为,村落家族文化在历史-社会-文化变革的冲击下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其消解是历史趋势,回复是特定现象[1](p279)。
钱杭在对传统宗族与现代转型中的宗族比较后认为,近年来重新恢复的宗族组织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严格地说都已经不是旧宗族形态的重复和翻版,而应被看成是传统宗族转型过程中一个阶段性产物。首先,转型中的宗族在结构上与传统宗族有重要区别,前者大多没有确定的宗族首领及其名义,只有一个或几个“宗族事务召集人”,这主要是指为开展一具体事务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的职能化的工作班子;而传统宗族则不同,特别是在宋代以后的宗族中,宗族首领不仅有确定的身份,而且人数众多。其次,转型中的宗族在组织形式上表现出如下特点:一、形式的多样性;二、没有正式的宗族名义;三、不稳定性,许多宗族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四、普通成员与宗族领导机构的关系是直接的[2](p57-58)。他还翻阅了1998年梅冈王氏重修的族谱,并将之与一份旧族谱作了比较,并指出,这两份《凡例》体现的时代精神已出现了巨大差异,可以清楚地看出宗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的变化[2](p112).
王铭铭对农村宗族变迁的研究是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切入。他把明清以来的家族制度的变迁分为三个时期,即乡族时期、保甲时期、新村政时期。乡族时期地方性权力具有很大的自主性[3](p41-42);民国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但作者指出,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使家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家族的组织、区域网络、经济功能和仪式得以相当地保存[3](p43-44)。1949年以来,集体化制度虽然严厉打击和压制宗族力量,但即使在文革时期,集体内部的家族和派性斗争仍非常激烈[3](p46)。关于当代宗族,王铭铭认为,虽然当今的宗族组织已不是一个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