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明确这个主体的利益要求的正当性或相容性问题,即是否符合村民自治的精神。明确了新时期农民是农村宗族的利益主体,那么根据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的精神(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们也就不难明确广大农民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参与村民自治选举的正当性或相容性。当然这种正当性可能有悖于我们的传统或习惯性的思维,这就涉及到我们在后文将论说的调整看问题的角度和视野问题。
四、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当代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是学术界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如何准确认识宗族在当代社会经济中的影响,不仅涉及到正确认识现实社会所谓家族企业问题,而且还是事关正确认识当代宗族的一个重要指标。很多历史学者已经对传统宗族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对于宋元明清以来的族产如族田、学田、义庄、义捐的经济功能的研究,如陈支平的《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5月)、孔永松、李小平的《客家宗族社会》(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10月)、常×××的《宗族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陈柯云的《明清徽州的族产》(见《清史论丛》,辽宁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叶显恩和谭棣华的《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等等。(二)对于宗族的文化方面如祭祀、亲缘、伦理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研究。这方面有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的《徽商及其网络》(《安徽史学》1991年第4期)、唐力行的《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和福建社科院主办的《东南学术》2001年第6期所刊载的王日根的《明清东南家族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张先清、詹石窗的《传统礼制与民间价值观的区域整合——明清东南民俗精神内涵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和陈进国的《理性的驱驰与义利的兼容——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等三篇文章。传统宗族与社会经济的研究不仅成果多,而且在很多方面达成了一致的共识,比如宗族的集体主义感以及高度的凝聚力有助于经济活动中的互助与合作;宗族文化中的某些精神内涵、价值观念良性地影响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变迁,甚至促进了近代城乡工商业活动的发展。其实,宗族的这些优良的品质和内核正是它之所以在今天还能保持生命力的根本原因。这一点前述学者们在关于当代宗族复兴原因的研究中也有普遍反映。当代的宗族是与农村改革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它与当代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但是,当代宗族在结构、功能、伦理上都已经与传统宗族有了很大差别,比如族产、族田已不存在等,宗族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由于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及研究方法的输入,学者们学术研究的思维结构也有了很大变化,学术界的研究重点也发生了转移,研究角度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有些学者还从宗族的结构及人口学的角度探讨了当代宗族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其中对家族企业制度的关注与研究则一度成为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的热点。
80年代以来,江浙一带勃兴的家族企业或以家族经营为主的乡镇企业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对家族企业制度的研究自此而兴。如何评价和定位家族企业?如何看待家族文化对企业的影响?如何认识家族企业在建立和规范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的历史命运?这些都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在我国,家族企业长期受到社会精英群的责难,认为它是低效率和没有前途的,必将被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近期如杨×××、李灿荣等仍认为,在民营企业的创业之初,家族化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家族制就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使企业发展停滞不前。作者提出的理由有三点:首先,家族化经营往往导致决策失误,家族化最明显的就是“家长式管理”;其次,家族化经营妨碍企业创新;再次,家族化经营影响企业内部团结,妨碍企业文化建设,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19].汤美芳还指出,华人文化中家族制企业除信任度高、内聚力强外,还存在着明显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对其在加入wto后的二次创业中的求强、求大、求快的进一步发展,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是不利的[20].
储小平、潘必胜、陈躬林等人的研究却对此提出了质疑。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