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对、仝志辉、贺雪峰等人对宗族与村民自治和选举的关系基本上持肯定态度。朱康对、黄卫堂、任晓等学者通过大量的农村实证调查与分析后,对于村民自治选举中大族压小族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们指出,如果某一大族能够在选举中居于优势地位,是有可能在选举中占据所有席位的,但是所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如果没有其它宗族与房族的参与,就很难取得他们的认同、支持与配合,以后就难以顺利开展工作,如浙江温州金加洋村的调查发现,为了增加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性,他们会主动动员家族的个别候选人退出,以便给人数较少的宗族让出适当的名额。作者还指出,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宗族偏好在所难免,然而如果能保证选举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进行,各方博弈的结果往往会达到某种平衡[14].仝志辉研究了宗族作为一种村庄社会关联或利益共同体对于精英动员选举的重要性,明确否定宗族利益会妨碍村民自治的公正性。他认为,农民参与选举中的精英动员因素可以纠正我们对家族、派性作用的偏见。压倒性的意见认为:家族、派性妨碍选举;精英动员论则揭示出,精英在运用家族、派性因素进行动员时,并不必然依赖一个制度化很高的家族组织或派性组织;精英动员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家族和派性只是借以动员的力量;在选举后的村级治理中,家族和派性利益并不是其施政的唯一根据,倒是在选举中建构的家族利益和派性意识往往自动消解,而不再被人提起[15].贺雪峰、仝志辉的共同研究指出,宗族作为一种传统型的社会关联对于村民自治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宗族等传统社会组织可以构成衡量村民行动能力的指标,即一种传统的社会关联,凭借宗族等传统社会关联,村庄社会在应对农业困境和农村发展之需时,可以更为有效地捕捉市场化提供的机会,这反过来又会加剧农村的经济社会分化,发展村庄的现代社会关联能力[16].
有些学者则认为,宗族的作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郭正林认为,当前村支两委与家族之间存在四种不同结构的互动类型:在党支部威信高、村委会权力到位的“党强村强”的村庄,家族一般能够与村支两委结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增强社区合作精神;在“党强村弱”的村庄,党支部在控制村委会的同时,也控制了家族的社会资本;而在“村强党弱”的村庄,由于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而村委会占有了这种社会资本,扮演了增进村民家庭利益的政治角色;最后一种即“党弱村弱”的村庄,既有可能出现纯粹的家族统治,也有可能出现三者共弱的全面溃败情形[18].
还有学者却认为,宗族利益对村民选举的影响力是极为有限的。胡荣指出,虽然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也多少影响到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认同,家族的因素在人数较少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选举中也多少有一点作用,但选举中的地域关系而不是宗族关系成为影响村民对候选人进行选择的最主要因素。在村民投票偏向的排列中,地域的因素明显优于家族的因素[17].
可以说,在整个农村宗族问题的研究中,有关宗族与村民自治关系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研究中较为深入和获得较大突破的问题,尤其以仝志辉、贺雪峰、朱康对等人提供的成果,使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运用了政治科学的制衡理论,进入了政治生态学的纵深处,为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新思考。当然,也正因为有了部分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和新的突破,才导致了目前学术界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其中最核心的分歧在农村宗族组织的活动是否有利于村民自治与选举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如何使学者们的研究达成更多共识,除了重视研究角度不同外,还应重视明确两个重要问题:
一要明确农村宗族的利益主体是谁?农村宗族是一个利益群体组织,不同的宗族有着不同的利益,然而各宗族的主体或主要成员都是农民,因而农村宗族的利益主体就是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