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贵、黄世楚等则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切入宗族问题的研究。李成贵提出了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最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他通过对日本社会变动的考察进而认为,宗族制度是一种能够容纳现代化持续变迁与要求的较有弹性的制度形态;在用以追求社会目标、动员社会资源、协调集体努力之时,家族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组织将永远存在;我们农村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发展不是要消灭宗法制度,而是要通过利用其积极作用来实现;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统,宗法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24].黄世楚认为,宗族对于不同的经济形态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也能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完全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形态和政治形态;这无论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台湾、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得到证明[25].
周殿昆、赖扬恩、嵇平平等学者从其它角度对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周殿昆从信用角度对家族与企业的关系作了考量,进而把家族信用定义为家族成员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族文化和伦理道德为保障条件建立的信用关系,认为家族信用与现代社会信用相比,既有交易成本低、诚信度高的优点,也有封闭落后、信用范围狭小、获取生产要素选择面窄等缺陷,因而它是乡村企业初创时期的温床和摇篮,扩张时期的桎梏和陷阱。乡村企业进入扩张期后,企业创业者及其核心家庭成员必须充分认识家族信用对企业发展的负面作用,摒弃家族对企业绝对控制权的迷恋,把企业转变成为家族相对控股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26].赖扬恩认为,中国农村工业化作为国家整体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与西方国家迥异的发展道路,这与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宗族社会结构密切相关[27].嵇平平从人口学角度进行研究后认为,村落家族文化对人口素质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造成农村人口素质较低的原因之一[28].
综观上述研究,对家族制企业的评价,是宗族研究中又一个分歧较大的学术问题。笔者以为,理清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理清和区分家族企业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共性与个性(即差异性)。在我们看来,两者的差异性在于用人制度等具体的管理形式上的差异,比如家族制企业的用人制度更注重人情化色彩,而现代企业制度贯彻的是韦伯意义上的非人格化的科层制组织的特征,这被看作为企业制度理性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两者最大的共性却在企业产权的清晰、明确,体现在产权的私有化、股份化(很多家族企业实行股份制)。它说明家族制企业在产权制度上与现代的企业制度有着本质一致共性。正是这种高度清晰的产权制度使家族企业保持着较高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才是家族企业得以发展与兴旺的根本原因;同时,这一点也意味着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有的只是具体管理形式的差异。所以,它们即便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