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成康在对新旧宗族的家法族规比较后指出了家法族规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特性。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一、规范的范围不同:新族规调整的关系已大为减少,其规范的范围只是传统家法族规的一小部分;因为这些重建的宗族已无族田、墓田、族学、义庄之类,有些尚未重修宗祠,或者刚开始重修宗谱,所以这些新订立的族规中并无关于族田、族产、族学、义庄直到宗祠方面的内容。二、体现的观念不同:由于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礼教对社会的影响早已大大下降,新族规订立者的思想、观点、教养以及社会地位等都与旧时不同。三、奖惩的行为不同:由于社会的观念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新族规要惩罚的行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少旧时家法族规所要惩罚的行为,新族规已不可能再予以惩罚。四、奖惩的办法不同:新族规中所能保留的惩罚办法大抵只有削谱、不准入祠、不得入葬祖坟及罚款等数种,且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当然,他也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宗族或宗族的所有做法都符合时代精神,比如在有些族规中仍可发现有关罚款的规定[7](p228-233)。
王朔柏、陈意新等是通过对安徽三个宗族村庄的研究后探讨宗族变迁的。他们认为,由于改革后开始了“公民化”进程,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在改革中却遭遇了历史性瓦解。他们指出,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以村落为基础的集体化政策下,传统的集体性宗族因与新制度发生组织性同构而得以延续,并在农民面对灾难而向自身寻求保护资源时得到了增强。而改革给予农民经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开始了其“公民化”进程,使宗族在大量年轻人中失去了后继力量,宗族与爱惜的血缘关系被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取代[8].
从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普遍认同的是,与传统宗族相比,当代农村宗族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或转变,并在社会发展中逐步走消亡;存在分歧只是在于这种变迁的程度以及对这种变迁意义的解释上。对此,我们以为,研究宗族的变迁,实质就是研究农民意识和农村社会的变迁。因此,有两方面的问题应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1.要对当前农村宗族的变迁程度做出准确的判断,研究者就不能仅满足于“典型学”的意义,研究材料的获得要有一定的时空与地域的跨度,研究成果才能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缺乏大量的实证性个案研究,尤其缺乏中、长时段的历史比较性的研究,这正是当前农村宗族问题研究普遍存在的一个不足;事实上当代中国的宗族形态极其复杂,南北地区宗族观念、宗族势力相差极大,历时性研究应与共时性研究相结合,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才可以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出农村宗族变迁的真实面貌。
2.对变迁意义的解释。具体说,如何理解这种变迁的社会意义以及这种变迁将导致的农村宗族走向或发展趋势,这与研究者所持的价值立场尤其是社会发展观有着直接的影响;从政治学的角度看问题,与从社会人类学、历史人类学的角度去看同一农村宗族的问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这些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在社会发展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实,农村宗族问题,实质是人类社会的血缘族群的问题;它的社会变迁及其反映的社会发展方向,实质就是农民群体能否与时俱进的发展变化问题。因而,宗族的变迁是否就会导致宗族走向完全消亡,或导致哪些东西消亡,这是都是直得进一步思考而不应忙于下结论的问题。比如说,公民化社会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共相,但这是否将导致社区传统的全部消亡?只要城乡差别存在,具有农村特色的文化就不会完全消失;中国的公民化进程或许已经起步或有长足的发展,但这是一个相当长时期的过程;仅从几乡村的局部调查与分析,就谈论实现农村宗族的瓦解尚显属为时过早。
三、宗族与农村现代民主政治的关系
当代农村宗族在日益推进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这是学者们特别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在村民选举中实行“海选”以来,中国农民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的现象更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深度思考。
肖唐镖、兰芸芝、吴思红、袁正民、吕红平等学者认为,农村宗族组织及其活动对村民自治或选举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消极的。肖唐镖认为,宗族的正面功能已出现不可逆转的衰退,并由于宗族是以实力为原则来处理族际关系,其后果更是负面且严重的[9].兰芸芝认为,当前宗族活动频率很高,或明或暗与村民自治活动相峙对垒,挑衅撞击,使村民自治活动不能正常运转;大姓大族往往处于“领袖”地位,左右村委会干部的产生,在选举中利用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