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骗取国家税款数额
这里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不单纯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还包括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的数额,如果仅仅虚开了税款但尚未进行抵扣,就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问题,如果仅仅使用了部分虚开的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则只有这部分数额属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因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只有那些虚开的发票被受票方抵扣了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或者利用其骗取了出口退税,国家利益才受到了损失。在认定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应牢牢把握住其行为人是否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非法抵扣这一关键环节。现实中,应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准确界定行为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
1、行为人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就是行为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果行为人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时,计算行为人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还应当加上有实际经营活动的销售方偷逃相应的部分税款,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如果已向税务机关交纳了部分销项税款,在计算骗取税款数额时,应当把已交纳的部分税款扣除。
2、行为人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自己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交纳的销项税款或者利用其骗取出口退税,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就是其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实际抵扣后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数额。
3、行为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由于行为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只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抵扣,永远不会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流失,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的实际税款数额。
4、行为人自身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虚开的销项税额大于虚开的进项税额,并由其实际已交纳了虚开的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款后的余额,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就是受单位实际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去其实际已交纳的税款数额:如果虚开的销项税额小于虚开的进项税额,那么,其虚开的销项发票不但会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税款,同时其虚开的进项税额超出虚开的销项税额部分也将被其抵扣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实际抵扣的税款数额加上行为人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数额。如果行为人仅利用虚开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了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而把虚开的销项税额采用大头小尾方式或游离于账外及用假发票虚开等形式,偷逃了此部分税款,那么,不论其虚开后进项发票数额和虚开后销项发票数额二者孰大孰小,两者的抵扣均会危及国家税款,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便是两项实际抵扣之和。
(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
五、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刑法205条已经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为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