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主义的目的观,都是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研究,认为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刑罚完全是犯罪人咎由自取,犯罪人不仅仅是欠了守法公民的债,而且也欠了社会的债,社会有义务实施,实现刑罚。“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尊重”,这样的说教实在是够冠冕堂皇的了,国家和社会都无须对犯罪的发生和犯罪人之所以沦为罪犯负责,只需进行惩罚就够了。因此,在报应主义目的观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为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必须付出相应代价,受一定刑罚执行才是罪刑相当,不应轻易被赦免,假释制度自然也不存在。
(2)目的刑理论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到来,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调整加强,以社会为本位的目的刑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兴起,主张从社会角度出发,认为刑罚不应拘泥于已经出现而不可改变的犯罪行为的究问上,刑罚的目的并非单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以刑罚为手段,努力消除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最终达到矫正犯罪,预防重新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刑罚带来的痛苦程度应限定在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迁善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因此,刑罚的本质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这样的刑罚才是正当的,才具有价值。目的刑又称预防刑,其经历了从教育刑理论到教育刑理论与刑罚个别化理论并重的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预防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与双面预防。
一般预防论,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特别是潜在犯罪人产生警戒作用,阻止他们犯罪,其核心是借助于刑罚的惩罚性对社会成员产生一种威慑阻吓的效应。
特殊预防论,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个体实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他再次犯罪,它最初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残害等野蛮的惩罚与威慑来实现的,但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教育矫正为基础的近代个别预防产生,其所持观点是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不是天生固有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矫正和改造他们,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双面预防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正如贝卡利亚曾指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的,......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行为”。在此,贝卡利亚就阐述了刑罚目的的两重性——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借助严刑峻法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知晓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从而抑制自己求乐避苦的本能冲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这种理论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使得酷刑滥用不可避免,“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一般预防理论下,只有对社会上一般人已经发生威吓、警戒效果时,或受刑人刑期届满时,才能准予假释,绝不允许中途假释出狱。
特别预防已逐步摒弃消灭犯罪人人身理念,而以教育刑和改善刑为主流。如代表人物菲利主张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措施,以此来达到更好的特殊预防目的,对生来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防卫措施;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手段为主,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此,国家应做到: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回归社会;对虽未犯罪,但显然有犯罪倾向者以及服刑终了但尚有危险者予以保安处分。行刑中则要始终围绕犯人的再社会化这一最终目的,而犯人再社会化的标志就是人身危险性的消失。对于人身危险性消失,确有悔改的犯人,行刑目的已达到,理应假释出狱。可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