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另外,中国目前的农业普遍情况下不能产生利税,也反证了中国农业现行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的落后。
如果可以确定,农民所使用的耕地,所有权原本就应该属于他们自己;农民和其它公民一样应该交纳的是税,而不是租。这个时候,“三农”问题的症结就已经化解一半了,另一半只是做一合理的安排而已,根本问题在此已经冰消瓦解。
土地产权合理的制度安排,这里更主要指的是根据现实情况,根据当前中国国情所能做的安排。务必要把握两点,第一,土地的收益享受权对广大低收入农民阶层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因为农民拥有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而除此之外他们几乎再一无所有。第二,保证广大农民对这种所有权拥有的长期性。直到他们不再是农民,有了其它可靠的生活来源,或改变了农民身份,进入了城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从而自己放弃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应有的收益享受权。
上面提到的这两点务必,放在一块,在普通情况下,不管是现行的土地制度,还是私有化条件下的土地制度,读者都是难以理解。而这却正是我将要提出的中间道路的关键。
之所以叫中间道路,是因为这条路介于原公有制不改与完全私有化改革之间。它要规避两种情况下各自具有或将会出现的尖锐问题,从而使真正有效的改革能顺利进行。这里的中间道路并非不公不私的一种中间立场,这种立场是完全错误和要不得的,如果以这种立场为根本立场和改革的取向,那么整个经济秩序将会陷入因产权永远不能理清的严重混乱当中。中间道路更只是彻底改革的一条权宜之路,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实现,由原土地公有制向更符合市场规律和要求的土地私有制转变。
我想先直接完整地把这条改革“路线图”呈现出来,而不先证明它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在我将要提到的改革措施中,我会始终坚持把握两条大的原则:第一,避免让农民产生不高兴或不愿意。第二,避免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产生不必要的冲击。
以一个县(市)、乡(镇)两级政府管辖下的建制乡(镇)为模型,做法是:
一、先从理论上对全乡(镇)所有耕地做“虚有化”的重新分配。
用全乡(镇)所有登记在册的耕地总面积除以全乡(镇)所有登记在册的农业总人口,所得值作为一个“虚有”的耕地分配单位:份(例如1份约等于“虚有”的耕地1.xxxx)。
把要重新分配的耕地划分为“虚地”和“实地”两类。为结合对农村人口出生率的严格控制,对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不再分配耕地(过去的耕地分配制度不做这项规定就是一个错误,生的孩子越多,分的地就越多,当然没人怕多生孩子,甚至一些家庭多生孩子的行为还从这里得到了鼓励)。每户农民不管是选择要“虚地”,还是要“实地”,一般都只能分得三份,最多分得四份。这是因为按计划生育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只可以有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尤其是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可能会有两个孩子。但即使孩子再多,为了控制人口,为了提倡少生优育,也最多只能让你分得四份。这其中不包括对老年人的分配,老年人是指,有直系嫡亲孙子辈的人,和一切孤寡老人。他们只要是这个乡(镇)户口在册的农业人口,在没去逝之前就必然要分得一份耕地,一般为“虚地”。
“虚地”即虚有的耕地,是指在耕地分得以后,农民不具有对它的直接使用权,但农民作为土地实际主人的身份,享有土地的收益享受权。一份虚有的耕地,这种收益享受权将至少是一个成年人全口粮的免费供给。
“实地”即实有的耕地,是指在耕地分得以后,农民对实际分得的耕地有直接的使用权,但同时土地的创收就要完全靠自己,而不会再得到任何免费的供给。对“实地”拥有和使用的情况,类似原来的土地家庭承包。不同的是,这种情况下农户一般不再需要交纳农业税,这是因为,此时农户对分得的土地已经拥有了除处置权以外的主体所有权,而土地的收益还不能达到农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这样,不管农民最终选择要的是“虚地”还是“实地”,都将比过去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对农民更有利,为农民更高兴和愿意接受。
不管是“虚地”还是“实地”,农民这时候得到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具有处置权的。这是为了防止那些分得“实地”的农民,对耕地以不适当的价钱私自进行变卖。也就是说,这时候农民得到的土地所有权,还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所有权,我们这里称它是对土地的“虚有产权”。
什么叫对土地的虚有产权,为什么要虚化?对土地的虚有产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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