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足够的粮食,然后到中国来,承包下大量中国的耕地。一边,他用在美国生产的低成本粮食给中国的农民交“粮租”;另一边,他利用中国当地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大力经营劳动力密集型农业。这样一来一去,美国的大农场主肯定要比只在自己广袤的土地上种粮食赚的钱多的多。中国的农民肯定也会从中受益非浅,至少会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
最主要的是农民不会再贫穷了,国家粮食安全也得到更为有效和充分的保障了。
这样,国家粮食安全可以说就已经得到了保障。而相反,如果让农民都自己种粮食,把大部分耕地都种成粮食,各地粮食堆积如山,高成本,低价格,贱谷伤农。那是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吗?只会把结果引向反面。我们很多人却以为这样才是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这即是我要讲的重大误解之二。
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题就是促进农民增收,文章中尤其指出,要促进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增收。可是这和要让农民过上好日子的话,不一样空洞吗?
怎样让种粮农民增收,平均一户不到十亩的耕地,为一户农民种十亩粮食,补贴上20xxxx钱,他们就赠收了吗?恐怕还不够弥补农资的涨价。即使农资不涨价,这20xxxx是纯增的利润。一户农民种十亩粮食,年终的收益到底能有多少呢?纯收益不会超过300xxxx。可是这300xxxx的付出与得到对一家人一年的劳动值吗?300xxxx能管得起一家人一年的生活吗?这难道就是中央政府带给种粮农民要增收的希望?!
农民们不会把正劳力,过多的劳
力放在种粮上的,这一点上,中央政府的良好愿望只能算南辕北辙和枉费心机。
而问题的关键是,在种粮使农民增收没有希望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真正使农民增收?
我的回答在上面已经多次重复过了。那就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是捆绑,不是种粮,是让他们更多的人加入到城镇工商业中去。再一点就是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只有这个优势发挥好了,才能克服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让中国的农民,让在中国经营农业的人真正有利可图,有收入可增。
当然,这些提法中央一号文件里也都说到了,但问题是“一号文件”中没有把后者的位置突现出来,没有跳出鼓励农民种粮食的老圈子,并企图实现让农民种粮而致富,这种不可能办到的自欺欺人的事情。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土地流失
宪法第一章第十条第二款由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土地征用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可是问题在于,以前未明确规定时,征用土地也不是不给补偿,现在明确了规定也不会以土地的市场价值做全额补偿。
此款修宪的目的,与其说是要把土地征用补偿明确化、制度化,不如说是想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并使之法律化,以此让这种补偿至少能使失地的农民得到某种程度的生活保障。
但马上一个具体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就出现了。到底补多少才算够,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当然,在宪法做出这项明示以后,相关的法律肯定会尽快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可是人们不能不问,这种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它的利益取向何在?
显而易见,耕地是生活在其上农民唯一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所以征用耕地,对农民的补偿就至少要使得他们不至于失去最低的生活保障。
但问题是耕地到底是谁的?产权何归?这一点太重要了!如果理不清就势必要引起利益分配的混乱与消散。
如果耕地产权本不属于其上的农民,农民没有理由要求过多的补偿。国家现在却试图提高这种补偿,这是混乱的第一点。
如果耕地产权是属于其上的农民,那么农民应该得到的补偿是土地所值市价的全额补偿。而过去和现在的补偿标准都是远远不够的,这是混乱的第二点。
如果说土地的产权都属于国家,那么在这些耕地卖给业主们的时候,国家应从中收益大笔的地价。但现实是国家并没有从出卖耕地中赚到能上缴国库的钱,这是混乱的第三点。
产权上的混乱导致了征用土地制度逻辑上的混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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