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农民这时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收益享受权,或使用权加收益享受权,而不具有实际处置权。这种产权不能转让,不得馈赠,也不可以继承,并且当某一个农民在其所在的乡(镇)农业户口被注销后,户口外转,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继续享有过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虚有产权和产权的收益。从根本上说它只是要对所有“离地”农民做到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间接完成初步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此以外,农民要是想得到更多的物质满足,就必须到工厂或农场去做工,或从事个体工商业,等等不一而足,只要能赚钱、创富即可。
至于为什么要虚化土地所有权?相信通过文章前面长篇累牍的说明,大家已经很明白了,不虚化就不能达到土地整体规划,不能达到整体规划就不能降低土地流转和市场化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过高就等于实质上遏制了土地的流转和市场化。
另外,虚化以后的土地产权,不会再像实有的土地和土地产权,对农民的生息地和迁徙自由形成束缚和阻碍。只要你还是这个乡(镇)户口在册的农民,只要你还没有成为城里人,没有进入城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你就享受土地虚有产权带给你的至少是免费口粮的供给。一旦你的户口到了你生活的城(镇)市,你正式加入该城(镇)市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而不再是这个乡(镇)的农民,即农业户口被注销,你也就与这个乡(镇)彻底脱离了法律上的关系,从而失去对你那份土
地虚有产权的拥有。相信此时,对所有农民都是一个高兴的时刻,要不你就可以拒绝加入城(镇)市户口,而继续保留你的农业户口,但两者你只能选其一。
一般来说,作为农民你只可以走出去,加入到城(镇)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去,而不能再退回来。要想回来,只可以等到若干年后,农村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时候当你私人买下了一定量的耕地后,你就可以再回到农村生活中来,但你此时的农民身份与过去的农民身份已经完全不是同一种身份了,这时候你是作为农业的投资者出现的。
到这里出现了两个疑点:一、如何实现人均一份的土地虚有产权对至少是免费的口粮供给的保障。二、若干年后,何以出现能自由买卖的土地,并最终实现土地的真正私有化。
看到了这两点,就说明你抓住了我整个思路的关键。土地要能作为农民人口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即口粮保障,不管他(她)是在土地上耕种,还是在城市里做农民工。土地资源要最终实现市场的合理配置,只有土地产权真正的私有化,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土地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才能最符合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两点,与其说是两个疑点,不如说是对同一个实质性问题正反两面的思考。
如何实现至少是免费口粮的供给?为什么要加上“至少”二字?前面已经多次提到,农民拥有对自己土地收益的享受权,这种权利不是谁施舍的,也不是国家救济的。如果土地收益颇丰,那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身份理所当然应该得到除口粮供给以外更多的回报。现实情况是由于土地的平均经营利润永远不会太高,土地承包人能交出的给土地主人分享的土地收益,可能不足以达到对土地主人的口粮供给。也即这种情况下,农民将失去其土地虚有产权对他(她)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我的思路是,国家通过发行农业债,来确保对农民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即至少是口粮的免费供给。那么这个债最终通过什么来还呢?通过变卖逐步退出的,原来具有虚有产权性质的农村耕地。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提到,这种对耕地的虚有产权,不具有转让性、继承性和可馈赠性,并且当任何一个农民不再具有农村户口时,也就从此失去了对这种耕地虚有产权的占有。这样就保证了耕地可以从原有的虚有产权中逐步退出,从而实现逐步的变卖耕地和清还先期出现的债务。另一方面,从实质上讲,农民是前期预支了他所拥有土地的全部价值,即经济学上所称的“价值用尽”。而那一部分预支的钱由国家银行发行农业债给农民做了预付,银行最终要收回这些债务就只能通过变卖农民原来拥有的耕地,这些耕地对它原来主人的价值已经被提前预支和用尽。
二、实现新的分配。
如果理论上的“虚有化”分配能达到充分的合理性,那么实际上的“虚有化”分配也就有可能实现。
先把全乡(镇)的所有耕地分成“实地”、“虚地”两类。“实地”靠近各自然村的村庄,便于分得“实地”的农民进行经营。“实地”分完以后,剩下的全部就是“虚地”。
在重新分配中,对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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