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承包制度下,已经通过法定合同程序由某一私人承包,且仍在合同期限内的耕地。只要承包人愿意继续承包,就允许他继续承包,并且各项合同条款,只要承包人愿意就可以继续坚持直到合同期满。这种已经被承包的耕地,当然要划入“虚地”的范围,不同的是在原有合同期内,承包人要交纳的地租以原合同协定的为准,不需要再进行竞标。当合同期满后,这些耕地就自动变成需要通过竞标承包的一般的“虚地”。这样做既是要维护国家法律一贯的尊严,又是要保证政策实施的连贯性。
“虚地”是通过竞标承包向外发包的,谁都可以来承包,出价高者得。也不存在不够用的问题,只存在经营管理的技术和资本能不能到位的问题。甚至外国人来也同样欢迎,要是真有国际的大资本来向中国的农业投资,那时中国农民的福气。
农民一旦分得“虚地”就以土地实际主人的身份,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由每个农民自己决定每次记领的间隔时间,领取自己应得的免费的口粮供给。这里的口粮供给是指,一份就等于一个成年人平均的全口粮供给。一个成年人平均的全口粮供给以每月25公斤大米计,一年就是300公斤大米。一个家庭要是分得四份这样的虚有耕地,一年就可以坐享1200公斤大米,这已经足够一个四口之家一年的口粮供给。
由于当前农村计划外生育的农业人口很多,改革又对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耕地分配作了特殊规定,耕地在分配以后必然会剩余相当多的份数。这些剩余的份数全部划为“虚地”,留做各乡(镇)机动,主要用于分给计划内生育的新增人口。如果还有剩余,其收益划入各乡(镇)农民协会的活动基金。如果新增的人口数超出了留做机动的份数,那就要增加总份数,而使每份对应的实际耕地面积减少。但我们的改革实质上是不可能让这种情况出现的,即使出现也是暂时和个别的,因为改革要造成的基本趋势就是农业人口的逐步退出和总量的减少。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虚地”发包后,耕地承包商要交的地租始终只以“粮租”的形式上交,竞标也是以能交出粮食的多少来竞标,而不管粮食本身1公斤是xxxx钱,还是1xxxx钱。
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口粮的有效供给,鼓励耕地承包商粮食生产或储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承包商们一定的利润发挥空间,让他们能有利可图,他们才会来承包耕地。
当然在地租的实际交付中不一定非要以粮食本身来交付,以“粮租”所值当时的市价交付就行。这样耕地承包商在实际经营时可以直接与国际、国内的粮食期货市场接轨。在期货市场粮食相对低价时,跟自己种粮的成本相当,甚至比自己种粮的成本还低时,买入足够的“期粮”,然后就转而经营别的对自己更有利可图的,只要是合法的其它作物。到合同规定时间要交地租时,用“期粮”交上就行,哪怕这时粮食的价格涨的再高,耕地承包商也不会有压力。如果粮价一直持高不下,远远比自己种粮成本要高,来年自己就可以转而种粮食即可。
总的来说,耕地承包商用大资本经营耕地,在只以“粮租”形式交租的情况下,在承包合同上“粮租”已经敲定的情况下,只要自己对市场把握的好,只要能把粮食价格降下来或设法购到低价的粮食(低价并意味低质,粮食质量级别是要有国家标准的),经营者就会有利可图。这才是耕地真正的吸引力,也只有改革后的耕地才会有这种吸引力。
有人可能因此要担心,农民是得到了充分的口粮保障,但由于国内种粮面积减少,粮食市场价格可能会全面上升,对市民造成不利。
我这里要再强调一下,也是我一开始就强调的,这里的地租是以“粮租”、粮食的形式交纳的,粮食在这里实质上起到了货币的作用。承包耕地的竞标中,承包商为了中标只有竞相抬高地租。而为了实质上减少租金,中标“粮租”敲定以后,他们又会想尽一切办法使粮食的价格降下来,这样他们才会更有利可图。这种情况下,在全国大部分耕地都以此方式发包出去后,就不愁粮食市场价格降不下来。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内种粮面积减少了,但国际范围内并不一定减少。中国具有很大的劳动力比较优势,不管是国内承包商还是国外承包商,他们投资中国的农业都势必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因为中国劳动力便宜,而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其主要成本就是劳动力,只有成本相对便宜了,利润才会相对提升,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但就种粮食而言,众所周知它本身并不是劳动力密集型的
农业,甚至正好相反。所以说,在中国农业种粮食完全不具有比较优势。而在像美国那样农业人口稀少的国家,xxxx人种100xxxx粮食,那才叫有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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